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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合同清理审核通知

市级行政合同清理审核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合同签订行为,加强对行政合同的管理,确定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和范围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供给的市属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下列合同:

1、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合同;

2、公产公物承包合同;

3、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旅游等资源的出让、承包合同;

4、政府对外合作合同;

5、政府集中采购合同;

6、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7、政府信贷合同;

8、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

9、行政委托合同;

10、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11、城市间的友好协议;

1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合同。

(二)国有企业签订的需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企业分立、合并、重组、股权(股份)转让、投资等合同。

二、清理主体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签订合同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合同签订与履行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两个以上市政府部门共同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牵头签订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财政供给的市属事业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签订单位清理。

(三)国有企业合同的清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政府特许经营;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3、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4、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5、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6、政策信贷;

7、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8、计划生育管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合同的清理标准

1、行政合同的订立主体适格。

1、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2、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3)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4)需要保密的合同;

(5)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6)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四、清理时间步骤

清理时间:

前,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清理。

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一)各单位对起以本部门或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行政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按年度进行分类,填报《行政合同清理登记表》,就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问题写出情况说明。

(二)对因争议引发诉讼或仲裁的合同,应当就发生争议的原因及解决方式、结果写出专题报告。

(三)对目前仍在履行的合同,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签约资料收集整理,连同《行政合同清理登记表》、情况说明、专题报告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各部门签订的格式合同可以只提供合同范本,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提供合同正本送交审核。

各单位将清理结果加盖单位印章后,于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并报电子版。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此次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重要环节,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按时限、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

(二)全面清理、依法审定。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清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组织实施。清理工作由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未设法制机构的,应指派专人负责。清理工作中要将对外合作签订的、现行有效的、引发诉讼或仲裁的行政合同作为重点,按要求逐一清查登记,务必保证无一疏漏。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市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要认真组织研究、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市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