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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乡村土地确权工作通知

促进乡村土地确权工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工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字〔〕103号〕)精神,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技术水平低,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够高,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与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农村集体土地全部进行调查确认和土地总登记,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有利于夯实农业和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同时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一项重大的工作部署,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尤其是这次能否如期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直接关系到我市今后在省及国家能否顺利完成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直接影响全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各项计划的实施。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及要求

到年底完成全市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至年底,全面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并完成40%以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至年底,完成剩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在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要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确权登记发证的镇(街道、区),将对其辖区内的土地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不予立项,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国土部门牵头,镇(街道、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开展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技术细则,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完成集体土地调查有关测量制图及发证数据材料收集、整理、审查、归档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

各镇(街道、区)负责辖区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负责各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资料收集、地籍调查表填写、界址认界盖章、权属合法性认定和张贴有关公告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用地单位要按要求搞好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图件及用地权属资料,保证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遵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各项原则

(一)依法依规办理。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发证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对达到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条件的土地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的义务。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发证宗地要在村内予以公告。要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矛盾和纠纷,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暂缓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凡以前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签定过土地边界协议的,要予以承认,按协议规定土地界线走向勘测定界,农村宅基地在二调中认界签章的,不再履行现场指界程序。

(四)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以前所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凡是权属、界址、面积有问题或不符合法律认定程序的,本次都要予以纠正。按照土地总登记有关规定和要求,前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人和集体土地使用人持原证换发新土地证书,逾期未交或遗失的土地证依法予以注销。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设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和解决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作方案的拟定、计划安排和协调、有关文件的编制和技术指导工作。各镇(街道、区)也要成立设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领导小组名单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切实保障经费。编制经费预算,主要包括资料、仪器、硬件、软件设备的购置、技术培训、专业调查队伍的勘测和图件编制等费用。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搞好宣传动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法律政策,提高广大农村群众对发证工作的认识,调动农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加强质量管控。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质量跟踪检查验收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各项技术工作,确保所发证书经得起历史检验。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对工作开展不力、动作迟缓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