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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管责任制建构通知

土地监管责任制建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构建与保障全市转型跨越发展相协调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方位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构建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重要性。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构建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政办发〔〕18号),就建立土地管理机制、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要求,对加强土地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准确把握和全面领会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要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的稳定,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土地管理工作的形势和重点任务,把构建土地管理责任机制作为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二)切实提高保护意识,完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

要积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保护耕地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要层层分解国家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逐级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全面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要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规定,严格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工作,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成果的应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和使用土地,鼓励和引导各类项目建设占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加快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经费,积极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高。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同,健全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建立土地管理责任机制与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梳理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土地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工商、金融机构、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等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健全完善土地管理部门协同机制,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一)加强土地执法监管,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

一是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本级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抽查或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对我市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的检查指导。

二是要完善查处协调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二)健全巡查惩处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问责。

一是要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继续实施警示约谈。对于我市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重的地方,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监察局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督促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暂缓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对于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土地管理等职责的,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当地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听劝阻、仍然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组成国土、建设、规划、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一年度内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保障长效机制

全市要积极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加强土地管理保障长效机制。市、县区财政、人社、编制等相关部门要在工作经费、人员编制、办公设备、执法车辆配备等方面予以照顾和倾斜,提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对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迅速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确保土地管理各项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