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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周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水源地周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以人为本的一项紧迫任务。近年来,因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多方面因素,导致我区饮用水源地水质有下降趋势。为加强全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认识,提升水源地周边村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管理和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水源地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目标要求

“十二五”期间,全区饮用水源地周边村镇环境状况明显改观,建立完善垃圾处理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水源地保护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业;水源地周边区域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消除施用高残留农药、化肥的现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

三、任务分工

(一)统筹规划,完善治污设施。在底之前,做好全区(特别是水库、绣针河)饮用水源地周边村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规划,并指导各有关乡镇在年底之前分批建设。督促建立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区(镇)处理”的垃圾处理长效机制,把水源地周边村镇的生活垃圾纳入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各有关乡镇街道要采取本级财政出资与上级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区住建局制定的规划,在年底之前,全面建成水源地上游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村镇环卫管理体系,成立专业化的环卫队伍,配齐保洁工具和车辆,建立起长效的环卫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各有关乡镇街道

(二)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业污染。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三品”认证,大力推广新型高效农作制度。加大对畜禽粪便等有机废弃物的收集还田力度,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扩大缓控释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施用面积。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范畜禽养殖业,严格畜禽养殖业审批、监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已有的要全部外迁;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养殖项目;二级及准保护区内养殖业户要建设畜禽污染防治设施,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鼓励养殖业户应用高温堆肥、生物发酵等技术,有效减少养殖污染。结合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在水源地周边村镇推广应用太阳能、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特别要推广应用沼气综合利用工程,促进养殖业与种植业、农村能源开发的有机结合,减少废弃物污染。

责任单位:区农林局、各有关乡镇街道

(三)强化环境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严把项目审批关,禁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污染项目,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积极开展水源地执法检查活动,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及各类违反水源地管理规定的违法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集中整治污水排放企业,限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止生产或搬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条件的企业要实施中水回用。强化水源地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应急装备,健全应急和水源地监察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有效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立完善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增设警示牌、宣传牌。加强对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的日常监管,促进流域环境整体改善。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环保分局

(四)做好水源地周边地质环境保护。严格审批程序,限制水源地上游矿山开采,集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关停取缔开采规模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矿点,修复自然生态环境。严查各类水事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私自盗采河砂行为。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国土分局、各有关乡镇街道

(五)加强水源地涵养林带建设。切实保护好现有林地资源,扩大涵养林种植规模,提高林木覆盖率。进一步完善水源地林带建设,科学规划林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确保水源地涵养林发挥效用。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各有关乡镇街道

(六)强化水源地区域交通运输管理。

一是完善穿越水源地道路、桥梁的防护设施。结合公路养护改建计划,尽快完善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道路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标线,有效防范交通事故造成的污染。

二是加强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对必须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运输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严格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管,避开禁止通行路段,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公路局

(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机制。按照“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每年由市、区财政对因保护水源地而制约经济发展的乡镇进行资金补偿。完善退耕还林补偿政策,调整完善退耕还林补偿政策。自年起,将现行退耕还林补偿标准由300元/亩•年提高至700元/亩•年,增加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财政转移支付补偿从年开始实施,具体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积极扶持污染防治项目。每年从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国家专项保护资金,用于饮用水源地周边村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生态农业、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外迁等项目。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有关乡镇街道

(八)加强行政督查。监察部门对水源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针对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工作完成期限等做好督查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环保分局

四、组织领导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全面推动水源地周边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区政府将成立市区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监察、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公安、交警、国土、公路、环保等部门和各有关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任务,实行更加严格有市效的措施办法,将工作任务目标落实到位,确保完成区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要在3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区环保分局,由环保分局汇总后报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