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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通知

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建设,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点工程是指我市行政辖区内列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如水电站建设工程、水库加固工程、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乡镇土地开发工程、黔城城市建设工程、安江旧城改造、公路新建及改扩建工程、供水管网改扩建、保障性住房建设、桥梁工程、农网改造工程、旅游开发工程、教育强市建设、医疗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

二、重点工程涉及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领导负责、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验票(税务监制)拨款、过错追究”原则,依据各自职责协同税务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税收征管工作。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后15日内,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中标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季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重点工程土地征用、出让信息。在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中标施工单位承包、分包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详实的信息资料。

(四)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在下达审计结论的同时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五)市财政局职责:1、负责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或民间配套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担保和兜底融资,下同)在市境内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直接向市财政局结算的,每一笔工程款必须凭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税务机关统一》或《市地方税务局预收款专用凭据》)支付;不直接向市财政局结算工程款的,由市财政局向建设单位拨款时,按5.5%综合税率预留重点工程纳税保证金。2、负责在下达重点工程项目造价预、结算的同时,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财政性资金的重点工程项目造价预、结算资料信息。

(六)重点工程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重点工程项目中标施工企业详实的信息资料。2、按月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通报工程进度,做到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支付工程款。3、负责协调重点工程税收征收入库。

(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进行扣税申报,自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

(八)市地税局和国税局要加强依法治税,明确重点工程税收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与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服务活动;要主动加强与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其他项目管理单位的协调,建立联系制度,切实做好重点工程税收的管理;要设立重点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开展“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提高办税效率。

四、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部门协税联控和税收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人民政府将重点工程协税护税及管理工作纳入市发改、住建、国土、审计、财政、房管、交通、公路、水利、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教育、卫生等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成立督查落实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督查、考核、通报各重点工程协税、护税、征税情况。

(二)对督查考核较差以及不履行协控联管责任的,实行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并责令第一责任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对不履行协控联管造成税收流失的,按流失税额相应扣减责任单位行政经费;对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重点工程税收信息的,每次扣减责任单位行政经费2000元。

(四)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进行征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混库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重点工程纳税人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扣税)登记或报验登记、报送纳税资料、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重点工程的纳税人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或《市地方税务局预收款专用凭据》结算(预付、预收)工程款项、材料款和其他款项,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管理办法》,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