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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违规小型生产企业通知

取缔违规小型生产企业通知

近年来,我县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进程,大力发展矿业经济,成规模、上水平、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优质企业先后落地,工业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一些规模小、证照不全、浪费资源能源、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小企业依然存在,屡禁不止,严重制约了我县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直接导致和助长了私采滥挖行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全市两个文明现场会即将在我县召开,呼市也正全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今年对环保工作的要求也更为严格,违法违规小企业的存在,对各项工作的开展将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规范企业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县正常市场秩序,决定即日起关闭境内各类违法违规小型生产企业。

一、关闭取缔范围

对于未依法取得立项许可、土地使用、营业执照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或环境污染严重,以及无合法固定矿源的小铁选厂、电碾子和风化煤(腐植酸)、饰面石材等生产加工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小氰化池、小混汞、溜槽等土法选金和地条钢加工点,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项目,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严厉打击、坚决禁止私采滥挖、河道采金、选铁行为。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或手续证照不齐的小型白酒加工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二、时限要求

2010年4月25日前,各违法违规小型企业要自行停止生产,迅速处理好善后事宜;自4月25日起,供电部门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切断电源,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有关部门强行关闭取缔。

三、工作措施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扎实做好关闭取缔工作,要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注销;国土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占地问题;供电部门要立即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备;县经贸、环保部门要综合协调,督促企业尽快拆除生产设备。

各类腐植酸(风化煤)和饰面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进入园区生产建设,县政府给予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腐植酸生产企业原则上迁入经济开发区,石材加工类企业原则上迁入位于西乌兰浪镇的石材工业园区。

要形成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私采滥挖、无证采矿、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行为,对盗采数额较大、毁林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扎实工作,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消极应付,取缔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执法人员和公务人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和参与入股、伙同他人违法采矿或开办违法违规企业的,监察和反渎职侵权部门要介入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加强监管,对于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给予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务求关闭措施得到落实。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督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巡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企业死灰复燃。要提高企业准入门槛,杜绝新上工艺落后、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我县要求的各类生产加工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