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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乡村土地确权方案

县域乡村土地确权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物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个人与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能够强化农民和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激发农民更加积极主动地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和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任务与内容

年底全面完成县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主要内容包括:依据国家、省技术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建设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数据库,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

三、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阶段。

1.设立机构。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科学分工,明确职责。

2.编制方案。研究制定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结合实际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各类图件资料,做好设备购置等调查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1.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

2.权属确定。乡镇政府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的调查确定,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绘制界线走向草图,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居委会)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量工作。

3.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4.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5.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以村庄为单位,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期为15天。

6.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7.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直接颁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使用权人。

(三)汇总检查阶段。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全县总结检查报告上报至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依据政策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按照“主体平等”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单一农民集体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给该村集体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体行使所有权;村内有2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农工商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章程、协议或者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同级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土地归属的,按照土地使用现状确认所有权主体;乡镇农民集体与村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依法“合村并居”,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依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并在土地证书上备注;“合村并居”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情形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考虑到各乡镇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发证时,可以由村民小组代表签字、村委会代为签章。

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工作凡涉及引黄干渠、马颊河、德惠新河、赵王河、洪沟河等干支流及其堤防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做好与水务、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衔接,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认真进行地籍调查,明确界限,避免产生后续纠纷。

五、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合村并居、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或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有据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记发证;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以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使用权利主体。

六、妥善处理农村各类建设用地问题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用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务、公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乡镇开展工作,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任务;县农业部门协助做好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工作开展经费并监督使用。

(二)保障经费落实。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强化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业务培训,使基层地籍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要求,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地籍测绘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借助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帮助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四)加强调度和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要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及时统计汇总各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五)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动集体土地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积极性,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环节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