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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机关绩效考核评估方案

税务局机关绩效考核评估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固本强基,科学管理,和谐发展”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抓基础,抓管理,抓质量”的工作要求,确保机关工作优质高效,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机关工作责任制以职、责、权、利相结合,按照德、能、勤、绩、廉的工作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年度工作评比时,考核结果占60%,局务会成员民主评选占40%,二者综合得分前三名为“先进单位”。

第四条机关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市局机关各科室(含局长室、车购税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服务中心)。

考核对象:机关全体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不含借调借用人员、临时工),调入、调出和离退休人员以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为准,脱产学习超过一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考勤。主要考核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制度情况。

二、考绩。主要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绩、廉情况,具体包括思想品德、职责履行、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和服务意识以及市局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机关工作责任制按规定考核的内容记分到科室,各科室岗位责任制按规定考核的内容记分到人。局领导的出勤考核单独计分到人,不与分管科室考勤记分挂钩。局领导的工作考核,分别与副职领导或分管科室工作考核挂钩。

第七条机关工作责任制考核采用“双百分”的方式按月考核。考勤100分,考绩100分。以“分级考核,按月记分,奖罚兑现”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与出勤费、考评费、奖金挂钩。考勤基本分每人每月出满勤的为100分,加班不计分。考绩基本分每人每月为100分。局领导另加6分;科长、主任另加4分;副科长、副主任另加2分。

第八条考勤考绩的考核计分

考勤:科室考核得分=科室参评人员总基分-科室相应人员减分。

考绩:科室考核得分=科室参评人员总基分+科室总加分-科室总减分。

一、符合以下情况,考核加分

(一)被考核科室的全面工作在系统内外副厅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单位”(含前三名)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加分:部级的加10分,省部级的加8分,厅局级的加5分,获第一名的另加5分。单项工作在系统内外副厅级以上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含前三名或通报表扬)的,获第一名的另加2分。同一荣誉涉及到相关科室的,该项得分平均计算。

(二)被考核科室在系统内外有关会议上发言介绍工作经验的,按以下标准加分:部级的加10分,省部级的加8分,厅局级的加5分。只印发文字经验材料,不作发言介绍的,分别加6分、4分、2分。经验材料由本科室撰写的另加2分,与相关科室共同撰写的,另加分平均计算。

(三)被考核科室工作人员撰写的工作调查报告、工作探讨(信息材料除外)被部级党报党刊、湖南日报、中国税务报、税务杂志采用刊登的每篇加5分,被省局国税通讯、日报采用刊登的,每篇加2分。

(四)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获副厅局级以上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含前三等奖)的,组织科室和参加人员所在科室分别加计5分、4分、3名。参加其他专项评比活动的,获副厅局级以上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含前三等奖)的,组织科室加2分,参加人员所在科室分别加计4分、3分、2分。以上竞赛活动获组织奖的,另加1分。

(五)工作创新项目的成果经省局以上单位推广应用的每项加10分。

(六)凡有特殊贡献或突出先进事迹的科室和个人,由所在科室整理材料报送考核办公室审核,并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酌情加分。

二、出现以下情况,考核减分

(一)考绩部分:

1、被考核科室的全面工作在副厅局级以上单位评比中排名后三位或受到通报批评的,扣5分。单项工作在副厅局级以上单位评比中排名后三位或受到通报批评的,扣3分。

2、被考核科室的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不参加岗位责任制考核外,扣责任人员所在科室10分。

3、被考核科室违纪违法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扣10分。个人违法违纪受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的,除当事人不参加岗位责任制考核外,同时扣所在科室5分。

4、被考核科室和个人工作出现差错的,每笔扣责任科室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笔扣4分。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或重大差错,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相应扣责任科室8分。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加倍扣分。

5、被考核科室每月政治、业务学习分别不得少于一次,至少一次,分别扣2分。各科室纪检日活动每季不得少于一次,每少于一次,扣2分。

6、凡违反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每项每次分别扣1分。主管科室要及时向考核办报送违规违纪情况。

7、市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或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责任科室3分。

8、凡工作不负责任或办事不文明,被服务对象提出批评的,扣责任人所在科室3分;工作不服从组织安排,扣责任人所在科室3分;工作人员有打架相骂行为的扣责任人所在科室4分。工作人员之间不和谐无原则吵闹的扣责任人所在科室2分。

9、被考核科室收到各类工作报告或需办的事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有规定的按规定工作日)予以答复或办理,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或办理的,扣责任科室2分。受服务对象指责的,扣责任科室3分,给工作造成影响的,扣责任科室4分。受责任追究的,扣责任科室5分。

10、被考核科室每一年至少要撰写一篇调研文章和二篇信息交机关办公室。未交或未完成任务的分别扣1分。

11、被考核科室的工作要做到月初有计划,月终有小结,达不到要求的,分别扣责任科室2分。月度工作计划和小结须经分管局长签名审批,工作计划完不成的,须说明原因,报经分管局长签字生效,否则分别扣责任科室2分。

12、被考核科室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的,扣3分;科室人员调整后,须在10天内向考核办报送调整后的岗位责任制度,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13、被考核科室须在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本办法的要求报送各种考核资料。每缺报一项扣1分,迟报一项扣1分,报送的资料出现差错1笔扣0.5分。

14、病假(工伤除外)或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的(有效工作日22天),不参加当月责任制考核部分的考核。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天以上的,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当月责任制考绩的考核。

(二)考勤部分

1、凡上班时间干部职工的小孩进入办公楼逗留玩耍吵闹的,发现一次扣责任科室1分。干部职工上班时间有上网、聊天、炒股、无游戏、打牌和做私事等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科室1分。

2、市局机关上、下班及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凡迟早、早退的,每人每次扣责任科室1分;无故缺席的,每人每次扣责任科室2分。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各种集体活动,组织科室负责签到或点名,并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考核办,未按规定报送这的每次扣责任科室2分。

3、旷工每人每天扣责任科室3分。连续超过15天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事假每人每天扣1分;病假(工伤除外)每人每天扣1分,连续病假(工伤除外)或事假超过一个月的(有效工作22天),不参加当月责任制考勤部分的考核。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天以上的,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当月责任制考勤部分的考核。旷工除按有关规定扣分外,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事假、病假考核不与科室评先评优挂钩。

第四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成立市局机关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其他局领导及党委办公室、人教科、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室确定一名兼职考核员,具体负责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责任制,按月由局机关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科室的工作人员对考核内容进行1—2次抽查,结果纳入考核记分。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责任制考核各科室必须考核到人。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业绩考核计分,按两个部分进行考核,即:共同部分40分(包括思想品德、政治业务学习、服务意识、遵守纪守法、廉政建设等);岗位职责60分(包括职责履行、工作质量、开拓创新和工作业绩等)。

第十三条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考核,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加、减分以通报、证书、奖状、音像材料、检查记录和会议记录等文字材料为依据。加减分的时间确定以收到原始依据和事发当月为准,被考核科室必须提供原始依据。

第十五条被考核科室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原始记录,按月整理归档,考核办公室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负责考核的工作人员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