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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煤炭(含煤矸石)税费征管工作的监管,依法规范煤炭和煤矸石经销秩序,切实防止税费跑、冒、流失现象,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煤炭税费征收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税费征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县煤炭和煤矸石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强化税费稽查执法,打击偷漏煤炭税费行为,确保我县煤炭税费应收尽收,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费流失,全年实现征收煤炭税费5000万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组。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煤监局。

四、工作组职责

1、负责协助检查煤炭税费的偷、逃、漏行为;

2、负责协助检查涉及煤炭税费征管的违法违纪行为;

3、负责检查煤矿企业和煤矸石开挖企业的销售台帐,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协助查处。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征管机制

1、抽调精兵强将驻矿过磅开票,原则上每个煤矿派驻一名征费人员驻矿过磅开票。未经征费人员过磅的煤炭,不准开具全县煤炭销售磅票,煤炭一律不得经销。

2、全县煤炭和煤矸石产品的销售统一实行在源头凭“票证”经销,煤矿和煤矸石开采企业在未取得经销“票证”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经销活动。

(二)完善票证管理

1、由县煤炭征费站统一印制全县煤炭销售磅票,一式三联,煤炭企业留存一份,县驻矿征费人员一联,运输车辆一联,由煤炭企业按需领用。

2、煤炭磅票、煤矸石磅票,财政征费电子发票均实行一车一票。

3、煤炭销售磅票,煤矸石销售磅票和财政征费电子发票,征费人员如实完整填写,做好值班登记。

4、所有分站均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三)完善煤炭征费流程,实行“四统一验、票款分离”制茺

1、征费站各分站均设在煤矿企业过磅房边,征费人员与煤矿企业人员严格按“四统一验”的流程征费。即统一办公,征费人员进驻煤矿企业与煤矿销售人员统一办公;统一过磅,每售一车煤炭,从空车皮到重车,征费人员均与煤矿销售人员一道使用统一磅秤进行过磅;统一磅票凭证,过磅后按实际吨位开出磅票;统一收费,征费人员和煤矿销售人员各自依据磅票吨位收取煤炭税费和售煤金额,征费人员同时开出电子票据。

卡点验票。各路口卡点将运输车辆(车主)携带已缴纳税费电子票据、煤炭销售磅票进行验票,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放行,并收取煤炭销售磅票,于每月5日将收取的销售磅票分企业汇总表和分企业装订的销售磅票原件报送县征费站财务股,作为核查各煤矿企业应缴纳名项税费的主要依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另行追究处理。

2、票款分离。各分站安装移动POS机,征收税费使用POS机刷卡结算,改变以往现金缴纳税费方式,实行人与票款分离,强化资金管理,减少税费征收的现金流。

(四)、完善煤矸石卡点验票征收环节

由县煤征站制订全县煤矸石销售凭证,各煤矸石开采点、加工点到征费站领取,凭证销售经营,否则不予销售。在进出煤矿区的必经路口建立磅房,设置卡点;由煤征站建立验票处,据实征收煤矸石税费。取消煤矸石产品采用丈量折算吨位缴纳税费的方法。煤矸石一律实行过磅,开具全县煤矸石销售磅票,按装载实际吨位据实征收税费。

(五)、强化砖厂自产自用煤矸石的管理以及卡外煤矸石粉碎加工点的管理

对自产自用煤矸石的砖厂和粉碎加工点实行由企业申报产量,按企业的用电量来测算煤矸石产量,再按核定煤矸石产量进行征收税费,防止税费流失。

(六)、强化稽查管理

煤矿企业和煤矸石开采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炭和煤矸石生产与销售台帐,真实、准确地反映产销情况,并每月必须如实向煤炭局、煤征站上报销售报表,征费工作组和煤征站定期与煤矿企业和煤矸石开采企业核对销售台帐,不定期上路巡查和夜间抽查,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台帐以及弄虚作假造成税费流失的,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强化人员管理

1、加强教育,对煤炭征费人员定期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制度,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职务犯罪。

2、一经查实走漏现象,对相关征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同时对分站站长追究连带责任,对相关煤矿实行停产处理。

六、征费保障与奖励措施

1、经费保障。为确保我县对煤炭税费稽查工作的正常有秩地开展,每月从征收的煤炭税费中预拨1%、罚没款按80%计提,作为县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经费。经费主要用于:①租用稽查车辆、燃油。②支付聘请人员工资。③发放加班费、伙食补助费、夜班加班费。④购置必备的工作用品。⑤用于奖励稽查人员等开支。

2、奖励措施。全年完成征收煤炭税费5000万元,按1%计提,超收部分按10%计提,罚没款按80%返还县煤炭稽查工作组,安排用于稽查组的正常运转及奖励煤炭税费专项征管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