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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方案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方案

为做好区贫困群体大病、特殊疾病、大额医疗费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减轻贫困群体医疗负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经区民政部门审批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对象。

救助资金来源

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资金来源渠道为财政安排和社会捐献。由区财政安排专项基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如当年基金不足财政追加投入,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同时要引导和组织社会各界及个人积极捐献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额纳入专项基金管理。

救助适用范围

1.大病救助

救助对象当年住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医保、民政部门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其自行承担部分超过2000元纳入大病救助。

2.特殊疾病救助

每年根据特殊疾病实际情况,组成专家组进行充分论证,确定本年度特殊疾病救助病种,开展特殊疾病救助。

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当年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机构减免、新农合、医保及民政救助后,其政策范围内自行承担部分加之未进入政策范围内的自费部分,超过2000元可纳入特殊疾病救助。

3.大额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当年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机构减免、新农合、医保报销超过封顶线的,在民政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其自行承担部分超过10000元纳入大额医疗费患者救助。

救助标准

1.大病救助

对纳入大病救助范围者,超过2000元部分,分段按比例进行救助。1—4000元救助比例为40%;4001元—8000元救助比例为60%;8001元以上部分(含8001元)救助比例为80%。每人年度救助封顶线定为30000元。

2.特殊疾病救助

对纳入特殊疾病救助范围者,超过2000元部分,分段按比例进行救助。1元—4000元救助比例为40%;4001元—8000元救助比例为50%;8001元以上部分(含8001元)救助比例为60%。每比例为50%;8001元以上部分(含8001元)救助比例为60%。每人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0000元

3.大额医疗救助

对纳入大额医疗费患者救助范围者,超过10000元部分,分段按比例进行救助。1元—20000元救助比例40%;20001元—40000元救助比例50%;40001元以上部分(含40001)救助比例60%。每人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0000元。

4.其他救助

对救助对象未经转诊到区(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2000元以上部分就这比例为30%。每人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

5.大病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大额医疗救助和未经转诊救助不可兼得。

医疗机构优惠政策

1.政策减免

救助对象就医时,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对求助对象实行“六减一免”,即免收挂号费,诊察费减50%收取,进行CT、MRI、彩色多普勒检查、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减20%收取。

2.补助政策

贫困群体特殊疾病、医疗费大额患者,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疗机构减免、新农合、医保及救助后,其自行承担部分超过3000元者(起付线为3000元),超出部分由区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50%予以再次补助,不设封顶线。

就医管理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人员原则上在区内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到区外就医的,应按新农合和医保转诊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握疾病的入院标准和治疗适应症,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保证基本医疗;对提供基本医疗以外的服务,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实施程序

1.民政救助

每年年末,由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的报销数据对当年所发生的医药费进行汇总,将可纳入救助范围的,按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2.医疗机构补助

贫困群体特殊疾病患者,经特殊疾病、医疗费大额患者救助报销后,由民政部门出具医药费收据分割单,患者持医药费收据分割单及有效证件,到区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药费再次补助。

对于极特殊救助情况,由区救助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本方案为试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组织领导

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副区级调研员

成员单位: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医保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专项基金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