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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用水控制监管实施方案

市政用水控制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水利改革发展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任务目标。2011—2015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55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1.02亿立方米、地表水0.42亿立方米、利用南水北调0.11亿立方米;万元GDP取水量控制在58.15立方米以内;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控制在16立方米以内;农业节水灌溉率控制在76.5%以上;主要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城市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要点

(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1.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层级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不得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日取地表水40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审批;日取地表水20000立方米至40000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至200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日取地表水20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利部门审批、发证。

2.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市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用水总量控制办法》和《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利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新增取水许可水量必须限定在区域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取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市水利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暂停审批。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市水利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申请取水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依据《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溉工程设施的补偿措施;3.必须落实节水和污水处理“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4.必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5.必须如实统计报告取用水量,并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6.市水利部门必须对取水申请单位的取水工程设施、节水设施及退水设施的试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市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四)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市节约用水办法》的规定,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水利部门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市水利部门应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申请用水量、用水定额及上年度实际用水量,在次年度1月底前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凡未按规定申报下年度用水计划的,市水利部门有权核减其用水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确需追加用水计划的,应提前15日向市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市水利部门应在接到追加用水计划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追加用水计划的决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利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并自觉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市节约用水办法》的规定,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自备井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执行。农业灌溉用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年度下达,按年度考核,农业灌溉超计划(定额)用水的,要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2.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1)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节水措施方案作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独立章节编制,与水资源论证报告同时审查。未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或编制的节水措施方案不合理,不予通过审查。(2)申请建设项目取水时,应根据审查后的节水措施方案,填报《取水许可申请书》中有关节水措施内容,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之一。(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后的技术措施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节水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配套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有关节水设施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等,应按进度报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4)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节水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水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报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接受取水许可审批的现场核验。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5)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水设施。在取水许可期满申请延续取水时,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评估,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延续。(6)市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管理监督。重点把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三个“关口”,把节水建设“三同时”工作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必要条件,对建设项目未编制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3.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和节水产业。加快雨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做好节水工作:(1)工业节水。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火力发电及热电联产的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露、冒、滴、漏”,创建节水型工业。(2)农业节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取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要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建设节水灌溉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大力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微灌以及IC卡节水灌溉新技术。农业节水灌溉率应达到76.5%以上。(3)城镇生活节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水限水的意见》(济政字〔2011〕53号)要求,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加强居民生活用水管理,装表到户,计量收费,禁止任何用水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基本水量,对超出基本水量的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必要时实行限量供水。治理、整顿、规范各种类型的城镇公共用水,洗浴、公厕、绿地、学校等用水要使用节水设备、器具,无节水设施的限期整改;建筑施工、游泳池、游乐场、纯净水生产等用水严格实行限量供水。(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市节约用水办法》规定,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同时,必须配套建设处理回用供水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的综合效益。日用水12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30000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0000人以上(或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小区,应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时,市水利部门应参加验收。(5)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将供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内。供水管网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及时维修和改造。(6)水利等部门应对城市中水和矿坑排水进行统一调度,加强对造纸、火力发电和煤矿开采等用水大户的监督和考核,凡是能够使用中水和矿坑排水的,应首先安排使用中水和矿坑排水,减少取用新水量。城镇园林绿化、洗车、环境卫生、冲厕等应使用地表水和中水。有计划封停城区自备井,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4.市水利部门要充分利用泗河、沂河、险河闸坝拦蓄工程,各类水库、塘坝蓄水工程,合理调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良性循环。

(五)严格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管理。

市水利部门要积极开展水环境监督工作,按照确立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纳污总量。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地下水开采、水利工程可用水量、水功能区纳污“三条警戒线”,实行预警管理。加强水文水资源监督,优化站网布局,强化重点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和重点取用水户的监控管理,增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

市水利部门要加快水资源监督站网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全面覆盖,传输快捷、运转高效”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覆盖全市的水资源信息监督站点,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源地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监控设施及管理平台,促进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到年,全面完成全市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智能水表安装监控工作;完成全市30眼地下水水位智能观测井监测工作;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在线监测工作。基本实现水资源管理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市水利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改、经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市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和《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对各类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有偿使用、节水“三同时”、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加强对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排水以及污废水处理回用情况,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水资源缴纳情况的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规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拒缴水资源费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失职渎职行为,对违规审批、不按规定上报水资源统计资料、不按规定监测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责任考核。要根据省、市制定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及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对突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指标和水质保护指标的,要按照《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和《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对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超出用水定额的用水户要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对违规取水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市水资源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和《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予以宣传,确保我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