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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为增强全市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动态监控,有效预防火灾危害,建设平安城市,创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公安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消号)、《公安部消防局年工作要点》(公消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年全省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府厅发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为保证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

二、联网责任单位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心由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投资建设,并具体负责联网、管理及维护。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由市消防支队协调,各联网单位积极配合。

三、联网范围

全市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尤其是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宾馆、商务网点、娱乐场所、网吧、石化企业、易燃易爆场所,按照自愿入网的原则,由点到面,全面推广使用。

四、联网办法

(一)联网范围内的单位,由市城市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统一联网,安排施工,分期、分批完成与城市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工作。

(二)单位现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凡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达到入网标准;应安装而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尽快安装并与城市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联网。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和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其自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符合联网要求,并同自动系统统一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城市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建设,是城市消防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各单位接通知后,要积极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确定联网时间和有关事宜,确保自动消防设施联网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联网单位要加强对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监控设备的管理,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改动自动消防设施。同时,要切实做好人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加强值班执勤,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城市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的联网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正式核定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发收费字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