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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督促有关燃煤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改用天然气、电力、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下简称“煤改气”),有效控制燃煤污染问题,促进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较大改善。

二、整治对象及范围

整治对象:建成区范围内使用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的服务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餐饮炉灶、茶水炉、热水炉的燃煤使用单位。

整治范围:城市建成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国卫复审、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领导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安排布置阶段性整治任务,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工作职责

相关街道办事处是此次“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配合推进“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相关街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餐饮炉灶、茶水炉、热水炉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对辖区内加工生产散煤、蜂窝煤的场所进行调查统计。加大宣传引导,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全面完成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二)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禁止新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范围内广泛开展“煤改气”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使用清洁能源在保护环境方面重要意义的认识。

(四)区目督办:将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15年度对相关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组织对“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

(五)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煤改气”任务的燃煤设施单位。对逾期未完成“煤改气”任务的,依照法律程序,下达关停决定,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拆除、没收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依法审批天然气管网施工中地面挖掘施工许可。

(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建成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燃煤小锅炉“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煤改气”所需的供气;淘汰关停燃煤工业小锅炉;城市建成区范围禁止新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配合发改部门制定工业企业“煤改气”改造补助政策。

(七)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做好燃煤小锅炉和炉灶的“煤改气”工作。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建成区主要入口设卡查处运煤(包括散煤、蜂窝煤)车辆,禁止运煤车辆进城。

(九)区民政局:负责牵头民政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煤改气”工作。

(十)区财政局:配合发改部门研究制定“煤改气”改造补助政策,并监督“煤改气”改造补助资金的落实。

(十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成区“煤改气”实施过程中天然气管网施工中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制定“煤改气”改造补助政策;协调供气单位实施燃煤小锅炉及炉灶“煤改气”工作的配套管网、设施安装及供气工作。负责办理天然气管网建设的相关规划手续;城市建成区范围禁止新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

(十二)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煤改气”改造补助政策,牵头编制新能源发展规划,负责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三联供,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负责协调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燃煤设施的建设项目;对实施期间供气单位增容(配套)费、工程费等费用的审核。

(十三)区商务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商业、服务行业经营性燃煤小锅炉和炉灶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医院、卫校做好燃煤小锅炉和炉灶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五)区旅游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旅游酒店、饭店等经营性燃煤小锅炉和炉灶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六)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综合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煤改气”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燃气、燃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对“煤改气”改造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十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各餐饮场所开展炉灶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八)区工商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农贸市场等经营性燃煤小锅炉和炉灶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

(十九)区质监局:加强对锅炉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种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十)区消防大队:确认经营性业主燃气、燃油、液化石油气瓶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消防安全督导。

(二十一)区政府法制办:制定出台的有关政策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宣传摸底阶段

1.通过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公告张贴栏等多种形式,对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督促燃煤小锅炉和炉灶使用单位自觉进行“煤改气”改造,推进城区国卫复审迎检工作。

2.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燃煤小锅炉、餐饮炉灶、茶水炉、热水炉及散煤、原煤、蜂窝煤生产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成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调查摸底表。

3.制定出台“煤改气”的公告。

(二)制定方案公告阶段

1.根据公告,向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发送限期改造通知书,责令其进行改造。

2.制定出台“煤改气”改造补助政策。

(三)集中整治阶段

重点开展建成区学校、医院、大型旅游酒店、饭店等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农贸市场、餐饮场所、服务业、商业使用燃煤小锅炉、炉灶等燃煤设施的“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逾期未进行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并强制拆除燃煤小锅炉;取缔关闭建成区范围内加工生产散煤、蜂窝煤的场所;兑现完成“煤改气”改造工作的补助政策。

六、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广泛宣传“煤改气”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及相关政策,引导有关业主和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引导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拆除燃煤小锅炉或炉灶使用单位名单,同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曝光。

(二)严格控制新增燃煤设施。区发改、经信、食药监、环保、质检等部门要严格环境准入,不得审批建成区使用原(散)煤、洗选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从源头上控制新增燃煤设施。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逾期未完成“煤改气”改造整治工作或拒绝落实燃煤小锅炉“煤改气”改造工作的单位和未按时搬迁取缔的加工生产散煤、蜂窝煤场所,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查处。

(四)加强督查督办。区“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会同区目督办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迟缓,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及时通报,对工作推动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确保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