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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方案

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行依法用海、有偿用海的养殖用海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规范持证养殖秩序,不断提高养殖用海管理能力,切实把养殖用海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根据《规范渔业用海指导意见的通知》(海渔管的文件精神,凡用海项目用海范围涉及到浅海滩涂使用权的,在按《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依法妥善处理前,不得办理任何新的用海许可;为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和用海项目的申批,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完成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政策处理工作,实现海洋经济和养殖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县海洋与渔业局

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核发证书

责任单位: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养殖用海的受理登记、界址协调、申报等。

三、实施步骤

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时间为一年,具体分三阶段:

(一)宣传启动阶段

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养殖海域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乡镇要动员广大养殖用海单位或个人积极参与此项活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拟订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建立养殖用海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县政府建立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县长为组长,县府办、政法委、法制办、县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与涉海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为成员单位,负责浅海滩涂边界处理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日常的处理工作;各有关乡镇设立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站(点),负责人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配置人员2-3名(具体视养殖面积多少而定),负责本乡镇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受理、初审和协调。

2.具体工作步骤。(1)各养殖户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附八四年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到各乡镇工作站(点)申请登记,并填写申请表,乡镇政府初步审核签署意见。(2)县海洋与渔业局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乡镇工作站(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统一安排实地测量制图。各乡镇完成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受理、初审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审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4)集中对养殖用海进行审核,填表呈报审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用海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3.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相关事项。(1)海洋功能区划是养殖,且至今用于养殖生产的不存在权属纠纷的,将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换发新的养殖用途海域使用权证;海洋功能区划是其他用海但近期又不开发的,可以暂时发给临时养殖用海使用权证。(2)在同一养殖海域出现两个以上申请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确定海域使用人,招标、拍卖方案由海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3)根据《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和省围垦规划及《海塘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要求在规划近期围垦的造地区内,不再发放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在标准海塘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养殖用途海域使用许可,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4)八四年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发证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由于滩涂长期淤积与开发,目前滩涂现状发生较大变化,加上八四年发证面积凭估算而定,所以造成证书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在滩涂面积允许,且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按现状或八四年浅海滩涂使用权证面积确定;而滩涂面积达不到证书面积要求的则按现状面积确定。(5)原乡镇、村民委员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由于界址不清存在纠纷,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经协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由县人民政府裁定或依法收回。(6)原乡镇政府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必须建立经济实体组织,才能换发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7)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必须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征收。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必须按照《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要求执行。(8)根据县浅海滩涂使用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本次浅海滩涂使用权最高期限不超过五年。(9)凡没有申请、受理登记的养殖用海,视作自动放弃申请权利。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废止,收回海域使用权。(10)在实施过程中的面积测量工作由领导小组人员、乡镇领导、涉界双方参与,依照八四年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为基础结合实际养殖现状给予定界;所需测量经费由持证者(养殖户)承担。

(三)总结验收阶段

对全县各乡镇的养殖海域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差距,及时提高;建立养殖用海档案库;全面推广交流和巩固养殖海域的确权发证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重视,齐抓共管。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是创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示范活动的良好举措,是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为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在加强对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海监执法和渔业部门的作用,形成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的联防效应,严肃查处养殖用海活动中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养殖用海秩序。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三)及时沟通,相互协作。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大力协作,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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