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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生态建设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局生态建设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县(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推进我县(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县)市委、(县)市政府工作要求,国土资源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中央关于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复绿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

二、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由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生态建设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生态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相关方案和实施步骤,严厉打击矿区乱采滥挖现象、违法取土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等情况,生态建设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实施目标,确保落实到位

积极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规范矿业活动,减轻或消除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矿山布局,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努力消除因采矿产生的自然生态环境质量问题。

一是坚决打击矿区乱采滥挖现象。对矿山企业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矿区总体规划进行开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采矿,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进行采矿活动的,要限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造成森林、植被破坏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发证机关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是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基本修复。坚持保护优先的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基本修复。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取土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作之一,墙体材料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保障。大力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砖,可有效遏制粘土砖对土地资源和能源的浪费,降低温室气体和污染气体排放问题,显著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维护国家土地政策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的思想认识,全面开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