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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乡镇学校供餐营养的方案

改善乡镇学校供餐营养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饮食营养水平,保障农村孩子健康成长,为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幸福和谐”目标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在年春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范围内启动实施“计划”工程。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每一个学生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三)建立实名制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每一个学生吃到嘴里、吃到肚里。

(四)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监测评估,保证每一个学生吃出健康、吃出营养。

(五)制定出中长期全县新建、改扩建食堂(伙房)建设(建设规模、资金需求、解决渠道)、食堂厨具的配备、食堂从业人员及食品原料采购地等规划。

(六)建立县、乡、校三级实施“计划”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按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承担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二)从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50天计算),中央、省、县财政按湘财预〔〕146号文件规定比例分担。

(三)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

(四)做好营养餐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改善就餐条件。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四、实施对象

全县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县城)。

五、实施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实施营养餐工作,要考虑学校布局调整、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转移等因素,切实掌握本地学校和学生实际情况,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数据准确,资金管理到位。

(二)安全营养原则。实施营养餐工作,要严把安全关,认真检查食品供给定点企业证件,做好食品安全卫生监控,确保食品生产、流通、食用的安全卫生。

(三)学生自愿原则。实施营养餐工作,要广泛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引导工作,确保学生在自愿原则下,接受营养餐工作实施。

六、工作措施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同时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教育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教育、财政、发改、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要把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该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改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价部门应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开、透明。宣传部门负责整个实施工作的宣传报道。有关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好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创新供餐机制,规范操作流程。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

学校食堂供餐的管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学校食堂实行三种供餐方式:

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一般适用于小学。

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一般适用于小学高年级和初中。

三是蒸饭制,即由学生自备米菜,由学校统一蒸饭,主要适用于一些条件艰苦的山区学校。实行蒸饭制的学校食堂不得收取费用。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购买供餐服务的管理。各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外供餐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轮流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对提供学生用餐的供餐企业、单位集体食堂等,相关职能部门先期要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校外供餐推荐名单,指导学校做好选择。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作为确定供餐模式的首要条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最安全的供餐模式;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教育局备案。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县级校外供餐推荐名单之列的企业和单位集体食堂严禁从事学生供餐和原辅材料供应业务。

托餐机构的管理。学校对托餐机构应进行认真筛选,通过综合评价,确认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经学生家长委员会同意,报县教育局复核、备案,并予以公示后,方可允许办理相关手续。托餐机构须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证件),并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同时办齐有关手续后,方可提供托餐服务;学校、家长委员会、托餐机构三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托餐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操作规范,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有权对托餐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校外供餐退出机制。校外供餐名单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一是供餐企业、供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二是出现违反供餐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供餐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条件等。

三是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企业、家庭和个人。四是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五是在协议供餐时间内连续停止供餐3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餐情况者。六是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建立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实名制学生及用餐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督促有关学校、供餐单位或个人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监评制度,关注学生健康成长。

一是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负责对学校(企业和个人)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制定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指导学校做好营养供餐等工作。

二是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以校为单位,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并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在解决“吃得饱”的基础上,各学校应结合学生的营养状况,根据本地专家组制定的营养标准,选择蛋、奶、肉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或必须)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的营养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五)完善安全机制,确保饮食安全。

一是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保障岗位责任制,强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就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任务到位,责任到人。

二是食堂从业人员(包括临时性的工作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食堂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掌握有关营养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规要求和行业规范。

三是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四是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5、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六)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就餐条件。目前我县农村学校食堂设施严重缺乏、老化严重,卫生条件差。缺乏保障卫生的消毒和清洗设备,即便有,也大多已经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教师和孩子们营养知识普遍匮乏,厨房工作人员营养膳食观念落后,孩子们的饮食习惯和营养搭配不合理。今后对学校食堂新建、改扩建过程中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统筹好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并以合格学校建设为依托,逐步实施学校食堂新建、改扩建。

(七)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工作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工作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县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各有关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工作监督小组。同时学校、县教育局、食安办、工商局都要设立监督检查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成立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召开各相关部门协调会,部署有关工作;做好学生营养食品从生食到熟食的相关费用的测算;摸清符合政策的农村义务学校学生的总人数,完成对有关校长的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各相关部门制定好本单位的工作实施方案,并对本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学校要完成《学校基本信息表》、《班级信息表》、《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表》、《学生结业信息表》、《学生毕业信息表》的填写及上报;对全县有关学校的食堂进行改造和完善。

第三阶段: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加强联系,全面实施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