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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节能减排施行办法

市区节能减排施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紧紧围绕“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过快增长;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我市节能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一)万元GDP综合能耗: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目标为降低4.53%,市委确定的超额目标为降低5%;

(二)化学需氧量:削减增量;

(三)二氧化硫:削减增量。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1.抓紧确定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将任务分解到区、县(市)和有关企业,确保第三季度前淘汰10户企业落后产能。启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好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市工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负责)

2.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今年内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加大重点项目实施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按省、市政府期限要求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按期投入稳定运行,实现新增COD削减量0.3万吨以上。继续加大电力行业脱硫设施和重点非电力行业SO2减排项目建设力度,实现新增SO2削减量0.2万吨以上;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8月底前全部下达到位,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积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加快推进风能、生物质能、沼气以及太阳能、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大力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及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能改造、生物柴油等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示范项目。着力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等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水泥窑炉余热余压利用、秸秆气化、煤层气发电、垃圾发电等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

1.努力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督促4家“千家企业”在提前完成节能目标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确保新增2.1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切实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达标活动,8月底前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体系。继续加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宣贯力度,9月底前组织各区、县(市)开展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落实《通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97%以上、检定合格率达到100%、能源计量档案建档率达到100%。9月底前建立能源计量专家服务队,落实同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减排服务措施。8月底前在全市化工(石化)行业开展能源计量对标竞赛活动,同时确保参赛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信委负责,有关部门)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严格建筑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节能65%强制性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全部执行节能50%强制性标准,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期间4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城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和应用比例分别达到40%和47%。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工程中的应用比例,应用面积占新建工程面积达到3%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组织实施城区公路建设23.8公里;农村高等级公路建设1200公里,竣工通车1000公里;改造危险桥梁25座;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1项。调整11条公交线路;更新节能环保型公交车辆200台;新增节能型长途客车380台,推动14个货运站场节能改造;推动道路运输行业GPS系统应用,市区内881台长途客车、789台旅游客车全部安装并使用GPS监控系统;启动公交调度指挥中心二期工程建设,完善公交线路调度指挥终端系统,车载设备安装总量达到3000台,监控范围基本覆盖市区公交线网;逐步开展公路甩挂运输,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市交通局、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新建沼气工程20处,新增农村服务网点80个,新建太阳能路灯15000延长米。积极推进秸秆固体成型燃料和秸秆新型墙体项目建设,大力推广锅炉掺烧生物质、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供暖、大型沼气、稻壳发电、秸秆气化等节能减排新技术。严格执行农业机械淘汰标准,积极开展农机节油活动,采取有效手段对报废农业机械进行处理,推进大型农业机械更新换代,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检验及恢复性修理。努力减少农药和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市农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4.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基础上降低5%。公共机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并将这一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和推行。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能耗公告制度,严格节奖超罚。组织对各区县(市)、市直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办公耗材进行检查,杜绝浪费能源资源情况的发生。按照省的要求,年底前完成10家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试点工作,并公示结果。积极参加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和能源短缺体验日活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加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行节能改造。(市机关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力度

1.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大高效节能空调、节能电机推广,年内完成省下达的推广高效节能灯任务,争取实现年节电0.3亿千瓦时以上。年底前,全市城区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更换为紧凑型节能灯、高压钠灯或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家电以旧换新数量力争达到10万台。(市发改委、市机关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各级政府机构必须执行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等节能产品制度。开展2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项目,重点组织实施8项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六)大力营造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1.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市直主要媒体要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节能减排行动,年底前刊(播)发宣传节能减排政策措施、重大行动、工作成效、典型经验等方面的新闻稿件20篇(条)以上,对反面典型坚决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低碳家庭和时尚生活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机关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具体措施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公布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对各区、县(市)政府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价考核结果。(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2.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各区、县(市)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并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到期末,对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县(市)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3.对重点用能单位施行奖惩措施。已经完成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作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节能任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好的国有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并视情节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对其他不达标企业,实施项目限批或限产,并通报批评。(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和法规

1.增加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开发推广及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500万元,各区、县(市)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于7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节能减排价格政策。按照审批权限,落实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煤层气发电上网电价在脱硫标杆电价基础上按每千瓦时加价0.25元执行,对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加价0.013元。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重新界定限制类、淘汰类生产企业名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对限制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市物价监管局、市工信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落实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项目和循环经济试点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和金融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

4.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财税和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鼓励支持能源审计、节能设计、监测、咨询、评估、清洁生产审核等节能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5.完善节能减排法规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起草制定市节约能源办法、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市中水回用管理办法、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加快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和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完成松花江流域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负责)

(三)加大惩罚性措施力度

1.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当地政府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对违规上马的“两高”项目实行惩罚性措施。对违规在建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当地政府要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9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项目进行核查。(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

3.对超标高耗能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年底前组织开展对全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上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的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比照限制类加价标准实行惩罚性价格;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物价监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大考核监督检查力度

1.强化考核和督察。下半年市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区、县(市)政府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物价监管局)

2.加强减排项目运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已运行的减排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脱硫设施、减排量大的工业治理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保证投运率、处理率,确保稳定运行,达到减排量。尽快完成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所有电厂脱硫设施和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完善中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加大拉网式排查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继续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照明检查。(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机关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调控

1.加强用能监测和管理。加强对各区、县(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的跟踪监测,重点监测分析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和行业,做好全市节能减排形势分析,提出进一步强化节能措施和合理控制能源供应的对策建议。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制定并适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7月底前制定全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分两级执行,各区、县(市)也要相应制定预警调控方案。7月底前,根据全市上半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形势,适时启动一级预警调控方案。10月底前根据全市前三季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形势,适时启动最高级别预警调控方案。各区、县(市)要根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