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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乡村债务清查核实方案

县域乡村债务清查核实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乡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中国银监会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及市级《关于印发《市清理核实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清理核实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核实范围

公益性乡村债务,主要是指之前发生,截止尚未偿还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

(一)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债务。此项债务是为保障乡、村两级政权组织基本办公需要而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乡镇年以后实行垂直管理的有关部门,在垂直管理以前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并留在乡镇的基本建设债务,一并纳入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债务清理核实范围。具体包括:

1.乡镇党政办公场所建设;

2.乡镇七站八所场所建设;

3.乡镇其他办公机构场所建设;

4.村级办公场所建设;

5.农(林)场办公场所建设。

(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此项债务是乡、村两级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解决突出民生问题所形成的房屋修建、工程建设方面的债务。具体包括:

1.文化设施建设;

2.体育设施建设;

3.敬老院建设;

4.饮水和排污工程;

5.农田水利建设;

6.道路建设;

7.电力设施建设;

8.架桥工程;

9.其他建设债务。

(三)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此项债务是农业税取消之前发生的乡、村两级干部和其他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所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具体包括:

1.垫交农牧业税;

2.垫交农业特产税;

3.垫交两税附加;

4.垫交乡统筹费;

5.垫交村提留。

二、基本原则

(一)逐级负责、逐级承诺。县级负责对全县清理核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乡、村两级分别对本级上报的债务清理确认情况负责,并向上级作出书面承诺。

(二)清理审核公示。摸清债务底数是化解债务的基础。清理核实工作要严格执行“乡、村两级自查、县级逐笔核实、债务两次公示”的工作程序;乡、村两级要彻底查清负债规模及债权债务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并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计认定债务。县审计部门对县清查工作小组初步审核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的债务进行审计认定,并由县清查工作小组最终确认本县全部债务。

三、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一)乡、村两级自查。

在开展乡、村两级自查之前,首先由县财政局牵头,农业局配合,选择部分乡村进行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全面铺开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1.村级自查。各行政村要成立村主要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本村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清查工作。

(1)各村清查小组要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对本村公益性乡村债务情况进行逐户、逐笔核查登记,并整理相关的原始单据;

(2)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签字认可债务债权情况;

(3)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情况;

(4)公示债权债务情况。公示地点为村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核,村级负责人签署意见;

(6)村清查小组汇总本村债务情况,连同相关单据原件或复印件统一上报乡镇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2.乡级自查。各乡镇要成立由财政所、经管站等部门组成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清查工作。

(1)各乡镇清查小组要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对乡级公益性债务情况进行逐户、逐笔核查登记,并整理相关的原始单据;

(2)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签字认可债务债权情况;

(3)公示本乡镇的债务债权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清查小组对乡、村两级债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汇总本乡镇乡、村两级全部债务情况,连同相关单据原件或复印件统一上报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县级全面核查。

1.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财政、农业、审计、监察、地税、人行等有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公益性乡村债务资料,逐笔清理核实核对原始单据,必要时可查看项目现场或约谈当事人,剔除不实债务。

2.县清查小组将初步审核认定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乡镇。

3.各乡镇、村要将县清查小组核查后的债务情况在对应的乡镇、村等范围内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对群众提出异议的债务,县清查小组要重新调查核实。

5.对核查后没有异议的债务,县审计部门要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认定书》,县清查小组要对债务进行最终确认。

6.在此基础上,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情况,对债务进行分类汇总。

7.债务清理核实相关数据录入《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

8.底之前完成乡镇、村二级债务清理核实统计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及其相关数据资料上报县财政局。

乡镇政府要对公益性乡村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市级督导检查。市综改办组织市财政、农业、审计、监察、地税、银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省级要求对各县(市、区)债务开展督导检查。

四、具体时间安排

自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工作部署、乡村试点及政策业务培训;

乡、村两级自查汇总上报;

县级全面核查及审计确认;

县级数据登录债务监管系统;

市级对全县督导检查。

五、几项具体政策

公益性乡村债务来源构成复杂、涉及债权人多、时间跨度长,清理核实工作要统一政策口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严格界定范围。判定乡村债务是否应纳入清理核实范围,主要以债务是否“公益性鲜明、与农村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债务底数相对清楚”为依据。既不能虚增或者擅自扩大公益性债务范围,引起群众不满,也要避免确实存在的公益性债务不予认定,擅自侵害债权人利益,留下后遗症。

(二)债务确认原则。清理核实工作,债务确认是关键。要坚持“以会计账簿记录为基础、账实相符、不重不漏、群众认可、逐级承诺、审计认定”的基本原则,债务确认要讲事实、重证据,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三)不予认定债务的规定。

1.无明确债权人或债权人已不存在的,不予认定;

2.债务人不认可的债务,不予认定;

3.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的债务,不予认定;

4.已经偿还的债务,不予认定;

5.政府已登记并明确具体渠道偿还的债务,不予认定;

6.非公益性的债务,不予认定;

7.高于同期法定基准利率的孳生利息,不予认定;

8.之后发生的债务,不予认定;

9.事实不清、群众不公认的债务,不予认定。

(四)妥善处理“白条”债务。对账簿记载清楚、证据确凿、相关人员一致签字证实的“白条”,通过公示后群众公认的,原则上视同合法债务凭证。对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剔除。

(五)妥善处理债务利息。对公益性乡村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说明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公益性质以及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理性。

1.债权债务双方协议中明确利息的,若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若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息。

2.债务发生时债权债务双方协议中未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只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余额。

3.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转入本金的利息,将此前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予以收回。

六、组织领导

债务清理核实是做好债务化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核实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县里成立清理核实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财政、农业、审计、监察、地税、人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以上部门的分管副职为成员。县清理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及与上级综改部门的沟通协调;农业部门负责村级资金的审查核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乡、村两级债务的审计认定工作;监察部门负责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地税部门配合财政部门负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的核实工作;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债务利息的认定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和对乡、村两级自查工作的业务指导,财政、农业、审计、监察、地税、人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通力协作,及时解决清理核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积极稳妥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确保群众满意和社会稳定,必须严明工作纪律。对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群众上访的事件,要追究乡镇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