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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机关基建债务清理方案

县政机关基建债务清理方案

为切实化解基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保障政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清理化解我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我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二、清理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政法机关是指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办公、业务和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拖欠的债务。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成立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7月底以前,县政法部门对全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底,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申报债务,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债务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县政法部门申报的债务进行认定,并将实施方案、债务认定汇总表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发改委、市级政法部门。

(二),对调查核实的债务作进一步甄别,经上级调查组进行债务核实后,确定债务总额。

(三)底前,县政法部门根据确定的债务总额,合理进行债务分类,确定具体偿债时间和偿债资金来源。

(四)前,完成全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五)年元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情况报告。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摸清债务底数,锁定债务余额。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逐个项目、逐笔认真清理核实全县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严格界定债务范围,按照建设当年采用的建设标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概算调整复核等程序,严格审核债务余额,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

(二)明确债务性质,分类化解债务。县财政、发改部门要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等对债务进行分类,分别予以处理。一是理清债务资金性质,按顺序化解债务,优先偿还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资款。二是对因物价上涨、人工费调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起的债务,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化解。三是对部分迁建项目,加快处置原有土地、房屋等资产,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四是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债务,尽快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后予以化解。五是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的债务,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其偿债资金应通过处置、置换超面积建筑物、压缩不合理开支等措施解决。

(三)制订实施计划,严格工作要求。各政法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的实施计划,报县财政局、发改局备案。同时,按照债务主体和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四)落实投入责任,严禁发生新债。各政法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借债务,更不得形成新的债务。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县级政法部门参加的债务化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化解债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清理化解债务有关办法,筹集各类资金,与县发改局组织债务核实和债务确认工作;县发改局协同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债务化解政策办法、组织债务化解和确认工作,建立健全制止新债发生管理机制;县审计局负责对需要化解的债务真实性进行核查;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查处债务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严格执行法规,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清理化解债务行为。要切实加强对化解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对化解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流挪用、套取化解债务奖励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如数追回奖补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