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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司法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务用车,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办公室申请用车:

(一)需要到本系统各基层单位、系统以外需要业务联系部门或县区以外地方办理公务的;

(二)领取或报送机密文件及急件的;

(三)因公务需要到银行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

(四)因公务接待需要用车的;

(五)局党组成员(含离退休干部)因私确需用车的;

非党组成员原则上不能因私用车;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

二、用车审批程序:

(一)各科(处)室需在县城内用车的须填写派车单,经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本县以外用车,须填写派车单,经局长批准;因私用车需在外地过夜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长批准;无派车单私自出车的干部和司机,市内每次各扣50元,省内每次各扣300元,省外每次各扣500元,同时补交路桥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并按每公里1元钱收费;

(二)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

(三)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不准擅自出车。否则,后果自负。

三、车辆由专职司机和指定驾驶员驾驶和保养。专职司机和驾驶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服从领导,听从调度,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

(二)节假日驾驶员做到通信(手机)畅通,随叫随到,确保公务用车的政令畅通;

(三)出车前全面检查车辆安全情况,三证是否齐全,随车工具是否齐备,各种油料、冷却水、手、脚制动装置,嗽叭音响、照明装置、挂水器,转向装置、仪表、轮胎气压、轮胎螺母等。行驶中应检查各种仪表的工作情况,查转向系统工作情况是否正常,行驶中是否有异常声音和异味,如有各种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在确定不影响车辆安全和不损坏车辆的同时,才能正常行驶,以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服从执勤交警的指挥和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五)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六)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七)严禁在驾驶车辆时打手提电话;

(八)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出车,严禁私自动用车辆;

(九)严禁疲劳驾驶车辆;

(十)收车后要做好车辆检查及清洁工作。收车后应检查和补充油料,清洁车辆内、外卫生,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的储存量,制动鼓的发热程度,关闭所有开关、门窗和玻璃,锁车车辆停放到安全的地方。上好防盗锁,车辆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十一)每月最少安排一个车场日,对车辆进行全面的保养,保证车辆的车况和技术性能处在正常状态;

(十二)以上每一项工作司机都应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由于工作责任的不到位发生的一切责任,都由责任人负责,第一次由办公室提出口头批评;违反规定两次的停止开车一个月,违反规定三次以上的由办公室拿处理意见并报局党组进行处理。

四、因公务用车的路桥费、停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必须有用车人签名方能报销。

五、因私用车的党组成员(含离退休人员),填写私人用车登记卡,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专人(2人)负责登记起始里程并派车,返回后一律按实际行驶里程每公里六角钱收费,凭登记卡到财务室交费。路桥费,停车费等由个人支付。

六、车辆维修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司机或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列出维修项目,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除车辆途中出现故障急需维修或其它特殊情况外,司机或驾驶员不得自行决定维修车辆;

(二)车辆修好后,由司机进行验收,维修清单送办公室主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才能结帐;

(三)车辆维修费的报销,凭正式税务发票并附有修车项目清单。

七、使用警车必须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驾驶警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工作证;

(二)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鸣警笛、亮警灯;夜间11时至次日早上6时,在城区内禁止使用警车警报器和扩声器;

(三)严禁挪用、转借警车牌证和将警车转借给警车使用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八、车辆派出后,如因工作需要,要延长用车时间或改变行程的,应事先通知办公室,经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才能继续用车,未经同意随意改变用车时间和行程的,所有责任由用车人负全责。

九、调派的车辆除随车专职司机驾驶外,其它人员不得随意驾驶,未经同意自行驾驶车辆造成交通或车辆损坏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