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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信访制度市

教育局信访制度市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我局的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上访的制度。

二、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三、对重要来访、突发性或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要请领导出面接待。

四、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走访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做好各项登记手续,及时转交给有关业务科室或具体承办的人员。

五、对上级行政机关、上级领导和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立案处理;对重要来信、涉及有影响的人物和海外华侨的重要来信,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领导阅批意见,转办或立案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公室认为需要立案交办的,经办公室负责人阅后,立案交有关处室办理。

六、对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办公室要及时催办、督办;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办公室要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各科室做好联合办理工作。

七、对上级行政机关、上级领导和局领导交办的以及立案的信访事项,各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的行政机关或领导,同时抄送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

八、对上级行政机关、上级领导和委厅领导交办的以及立案的信访事项,各承办科室交办负责人要在上报材料中署名,送领导审批,没有承办科室负责人署名的上报材料,一律退回重新办理。

九、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各科室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同时将结果告诉或抄送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科室负责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十、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日起30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级机关复查,上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信访人。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十一、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十二、信访干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十三、办公室应当注意掌握信访中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科室提供信息;各科室要做好信访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