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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综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人社局综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二、主要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局科室及直属单位重点工作、职能工作、基础工作、效能建设等四个方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

1、重点工作

(1)县委、县政府和市人社局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局里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2)县委、县政府和市人社局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3)局里明确的创新创优创特色工作;(4)招商引资工作任务。

2、职能工作

主要考核各科室“三定”方案确定的主要职能履行情况,直属单位履行主要职责及应当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责情况;局里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基础工作

主要考核各科室、直属单位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日常管理、作风建设、办事效率、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综合管理、信访稳定、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宣传、信息调研、统计分析、信息化情况,推进职能下移等情况。

4、效能建设

主要考核各科室、直属单位规范、勤政、创新、务实、廉洁履职情况。(1)政风行风有关规定执行情况;(2)服务对象及群众满意度。由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各单位对口科室负责人、镇区人社中心主要负责人、有关服务对象、社会代表进行评议。

上述考核内容分科室、单位拟定具体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其中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及新闻宣传、信息调研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考核方式

对重点工作、职能工作、基础工作实行月度记载、季度考评、半年通报、年终考核;对效能建设情况,定期分阶段组织内部和外部测评,并适时公布评议结果。

四、考核分值分配

采用百分制考核加权计分,其中重点工作40%、职能工作30%、基础工作20%、效能建设10%。

科室、直属单位年度考核总得分=重点工作总得分×40%+职能工作得分×30%+基础工作得分×20%+效能建设得分×10%+加减分项目。

重点工作、职能工作、基础工作得分=季度考核平均得分×40%+年终考核得分×60%。

效能建设评议得分=100分ד优秀”得票率+85分ד良好”得票率+65分ד一般”得票率+(-10分)ד较差”得票率。

五、加减分办法

1、加分办法:有下列情况的,经局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后,在综合考核加权计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分,同一事由只加分一次,按最高分值计算:

(1)受省委、省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或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人社部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面向全省召开专项工作现场会的,加5分;以市委、市政府或省人社厅名义面向全省或全市召开工作现场会的,加3分;以市人社局名义召开现场会的,加1分。

(2)在人社部,省委及省政府,市委及市政府或省人社厅召开的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的,分别依次加5、4、3、2分;

(3)受市委、市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或受到省人社厅、市委、市政府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加2分;受市人社局主要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加1分。

(4)被评选为全市人社系统年度亮点工作的,有1项加2分。

(5)当年表彰上年度工作的,或人社部、省厅、市局直属单位名义表彰的,按相应分值的一半加分。

(6)单项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有特色有影响的,由局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商定给予加分,原则上不超过3分。

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扣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扣分。

(1)执行“八项规定”等作风建设不力、存在敷衍塞责现象,被群众举报查实,有一次扣3分。

(2)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复议机关下发司法(法制)建议书的,有一件扣2分。

(3)出现负面新闻被县级及其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有一件扣2分。

(4)局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不到位或出现失误的,有一次扣1分。

(5)按规定上报的重要材料、数据信息失真,或存在拖拉、上报不及时现象的,有一起扣1分。

(6)因工作方法简单、履职不到位或工作程序违规等原因造成服务对象越级信访或多次重复上访经查实的,有一件扣1分。

3、否决事项。当年度或主要负责人任现职期间,科室、直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1)被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2)未能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人社局和局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的。

(3)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

(4)基金管理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的。

(5)各类考试发生泄题、泄密等安全事故的。

(6)因工作失误、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发生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六、组织领导

局成立综合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局组织人事科、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监察室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具体考核工作由局组织人事科牵头组织实施。

七、考核程序

(一)各科室、直属单位对照考核办法,在季末、年终形成当季或当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材料,做好迎接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须提供证明材料。

(二)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直属单位实施考核,听取考核对象的书面汇报,依据平时和年终考核进行评分。

(三)建立基础工作考核月通报制度,由负责考核的科室对当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表彰奖励名单。

八、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设立先进科室4个、先进单位4个,按照综合绩效考核得分,经局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科室和直属单位,并与绩效工资总量挂钩;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人社厅表彰的科室、直属单位当年度直接评为先进科室、先进单位。

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科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公开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