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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首问责任办法

司法局首问责任办法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推进我局机关作风建设,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工作和办事效率,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适用范围

本局各股(处、所)室及全体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

(一)首问责任人的确定: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员及人民群众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到本局有关股(处、所)室咨询或办事,第一位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下称责任人)。

(二)基本要求:

1、热情接待到本局咨询或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不文明语言。

2、自觉熟悉局情,了解各股(处、所)室的职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事能力。

3、坚持做到仪表端庄,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首问办理程序

(一)受理:有人到各股(处、所)室咨询或办事,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时,要认真了解对方询问或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若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工作职责立即进行协调、办理;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受理,并及时移交局有关股室或人员按规定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收到信访人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不能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二)答复:首问责任人对受理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来办事人员的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向来办事人员讲清需补交的手续或材料等。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向信访人承诺一定的答复期限。

(三)移交:来人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必须同来咨询或办事人员说明情况,并告知来办事人员到相关股(处、所)室办理;

(四)登记:对于受理的重大事项,由首问责任人在《首问登记本》上做好首问记录。首问记录的内容包括: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询问事由等。对于信访事项,应当在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登记本》予以登记,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等相关事项。

(五)请示:受理事项需请示领导后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相关股(处、所)室直接向领导请示,并根据领导意见予以答复。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监督检查

(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可向局政工科投诉,局政工科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做出答复。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或者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未能及时报告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对表现良好、受到群众来信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评比先进和年度考核时列入评先参考范围,对不负责任、受到群众投诉的,一经查实取消先进和优秀的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