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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区委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区(市、县)教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区(市、县)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全市教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起,每年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目的

区(市、县)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本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促进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对不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原则

对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政为主的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专项性评估与综合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讲求实效、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三、督导评估对象

督导评估对象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四、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主要内容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分“领导责任、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六项,涉及“教育决策、教育执行、教育监管、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中小学布局规划及建设、教师编制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培训、规范入学行为、安全”等具体工作及省、市当年明确的重要教育工程项目。

五、督导评估标准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导评估内容,拟定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市人民政府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签定后执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根据督导评估内容拟定督导评估细则。

六、督导评估程序和方法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实施。

(一)自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督导评估细则要求,认真自查自评,并如实提供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

(二)过程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各区(市、县)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投入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对各区(市、县)教育工作进展、教育项目工程实行月汇总公示制度。

(三)综合督导评估。每年底,市组织督导评估组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反馈意见及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督导评估结果书面报市人民政府。

七、督导评估结论确定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分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督导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

1.“控辍保学”相关指标未达要求的;

2.教育经费未实现“三个增长”的;

3.截留、平调、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

4.因失职致使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划,未通过省、市人民政府当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复核、验收的,督导评估结果不能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一)过程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结果报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二)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违反法律法规、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挤占抵顶教育专项经费、因严重失职造成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