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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体育获奖奖励办法

县政体育获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县运动员在市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开创我县体育工作的新局面,促进我县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市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奖运动员”是指:在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或打破该项赛事最高记录的籍运动员;在全省性、全市性重大体育比赛中代表组队参加并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参加奥运会、残奥会运动比赛,获冠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第二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第三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四至八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以及残疾人参加的上述相应体育比赛,获冠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第二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第三名的给与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四至八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比赛,获第一名的奖3万元,第二名奖2万元,第三名奖1万元,第四至八名奖5000元;参加全国单项性重大运动比赛,获第一名的奖2万元,第二名奖1万元,第三名奖5000元,第四至八名奖3000元。

(四)参加省级综合性运动比赛,获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万元,第三名奖5000元;参加省级单项性重大运动比赛,获第一名奖1万元,第二名奖5000元,第三名奖3000元。

(五)参加市级综合性运动比赛,获第一名奖1万元,第二名奖5000元,第三名奖3000元;参加市级单项性重大运动比赛,获第一名奖5000元,第二名奖3000元,第三名奖2000元。

(六)在国际、国家设正式纪录的比赛中打破纪录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四条奖励程序。运动员参加的市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获奖后由县体育局核实申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体育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