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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招聘监管办法

消防员招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收的在公安消防中队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以及在公安消防部门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工作的消防文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编制、招收

第四条城市普通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专职消防队员岗位人数不少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五条各县区公安消防部门从事消防文员岗位的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制增减,由市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聘,招聘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招聘方案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同意后,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至30周岁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消防官兵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九条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招收的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45天、消防文员不少于30天的岗前集中培训。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考核工作应在试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市公安消防部门设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档案管理、福利待遇、保险待遇及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战备制和轮休制。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每半年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

第十四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去留的主要依据。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

第十五条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专职消防员每季度给予绩效津贴;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的发放奖励工资;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消防文员应当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

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应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第六章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应高于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保与其从事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在试用期内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从事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属于高危险性职业,应当享受高危补贴。

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着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供给标准参照当地公安消防部队义务兵标准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

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公安消防部门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官兵相关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公安消防部门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合同、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在试用期满后与被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每两年一签;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双方确定是否续签。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经单位同意后合同和协议关系终止。

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三)严重违反部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的;(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六)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发生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八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职消防员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参考《军人怃恤优抚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消防员抚恤政策,办理专职消防员相关抚恤手续。

第三十四条公安、房产和住房保障、教育等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员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及时给予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起实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