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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水库管理员监管办法

区政水库管理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汛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小(一)型水库管理主体为区水利局,其余小(一)型及小(二)型水库管理责任主体为水库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水库管理及防汛安全主要责任,镇长(主任)是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配置。省重点小(一)型水库设立区级水库管理所,配备不少于5名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小(一)型水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安全管理人员;小(二)型水库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水库安全运行、设施维护、库区用水以及库区专用道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通过对水库大坝等水利设施的踏勘观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确保水库安全。

1.严格执行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

2.学习防洪和水利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掌握工程存在问题,对水库运行情况,水雨情及工程险情做好详细记录并备案。

3.水库巡查管理的范围是水库大坝上游水面附近区域,上、下游坝面,坝脚(含反滤层范围),放水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等。巡查管理的重点包括水库大坝的坝体、坝脚、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影响大坝安全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水库安全管理员要定期清理水库内垃圾和漂浮物,清除大坝表面的树木、灌木以及上游坝坡高度在10厘米以上的杂草,保持水库的整洁。同时,要检查水库管理范围内有否影响水库安全和整体环境的违章设施,如大坝埋设电杆、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采挖砂石等,一旦发现应立即阻止并逐级报告。

4.水库巡查管理分为日常管理与汛期巡查,其中日常管理为每年的;汛期巡查为每年的。具体要求为:每星期巡查一次,特殊情况如遇大雨大风天气等,则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在水库溢洪前后每天至少巡查两次。当6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时,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随降雨强度加大而随时报告;日降雨量达80毫米以上或水库超汛限水位运行时,对水库进行24小时检查观测,加密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水库运行情况。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并由巡查人员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上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水利局。

第三章安全管理员的聘用、培训及考核管理

第五条水库安全管理员原则上聘用当地管水员或责任心强的村干部和村民,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报区水利局备案。

区水利局对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防洪和水利的法律法规、水利工程的基本知识、水库日常管理规范、水库可能发生险情的种类和抢险方法。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水库管理人员上岗证,准予上岗。

第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水库安全管理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责任和权益。

第七条水库安全管理员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利局负责。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辞退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员的工资发放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工资报酬及信息费标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和筹措。补助资金分配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九条各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考核,区水利局负责复核,能够胜任工作的,于每年底前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工资报酬及信息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