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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制度

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平坝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稳步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高新区管委会综合办、黔中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投资促进局,由县投资促进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定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章入驻程序

第三条项目接洽。客商到平坝考察洽谈,引资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报告,由领导小组会同引资单位牵头组成洽谈组,负责跟踪洽谈工作。重大项目的引进,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项目资料审查。与客商进入实质性洽谈前,必须对洽谈的项目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项目属特许行业类的,需提供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项目初审合格后,由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初选址;重大项目或重要地块的选址需提交县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方能确定。

第三章入驻条件

第六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我县总体规划布局要求,符合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循环经济和各类强制性指标的有关要求(煤矿等采掘业除外)。

第七条项目投资企业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且在平坝县境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第八条入驻园区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除外),年销售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或项目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或每年亩均税收2.5万元以上。

第九条符合行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第四章合同约定

第十条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制作招商引资规范合同文本,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合同应明确以下具体内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建设内容、投资强度、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前,除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预审外,需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报县投资促进局审核,合同签订后报县投资促进局备案。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由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

第五章土地出让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用地的出让可根据不同的出让年限采用招拍挂方式。

第十五条用地企业应在实际供地之日起半年内开工,一年半内试投产,二年内投产。若未按此时间建成投产,可按照投资协议有关条款终止协议。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约后先交纳每亩5万元土地征用费(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办土地证时再补交6万元办证费,企业最终地价以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纳税平均数计算,即: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实行零地价供地(由县财政结算后返还,下同);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10—12万元(含10万元)的,土地价格按3万元/亩收取;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7—10万元(含7万元)的,土地价格按6万元/亩收取;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5—7万元(含5万元)的,土地价格按10万元/亩收取;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在5万元以下的,土地价格按15万元/亩收取。

第十七条在平坝县境内新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25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零地价供地;年稳定就业人数20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7—10万元(含7万元)的,土地价格按3万元/亩收取;年稳定就业人数15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5—7万元(含5万元)的,土地价格按6万元/亩收取;年稳定就业人数10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达到3—5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价格按10万元/亩收取;年稳定就业人数10人/亩以上且平均每年每亩土地纳税在3万元以下的,土地价格按11万元/亩收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企(央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等新建工业项目,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在竣工后半年内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1、新建企业与申请填报的情况是否相符。

2、实际投资额与审批确认的投资额是否相符。

3、是否达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欺瞒行为。

第二十条验收程序:

1、由项目单位(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原则上所提供材料为原始凭证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2、对达到合同约定的企业,由领导小组提出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对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八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联系制”。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坚持用“五个一”抓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即一个项目、一套方案、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套督查制度,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和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实行“限时办结制”,“一站式”办公。由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协助投资者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只要申报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本级各类手续,需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督促有关部门对口上报,并跟踪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