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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望城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依照《公司法》登记设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分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依法持有,国有股权收入由县国资办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管理费。

第二章设立管理

第六条新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向县国资办报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

(一)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送有关部门同意的组建文件,各发起人国有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第七条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兼并等经济行为时,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是否设置国有股权和设置多少国有股权,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等情况提供具体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查决定,涉及重大国有股权设置的方案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八条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指定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并向县国资办报送季度及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条凡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将以下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国资办,并由县国资办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股权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东会的人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最终表决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

(二)公司对外投资在20万元以上、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公司职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红收入)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的;

(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一)至(六)事项的;

(八)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股权20%以上的公司董事应在任职企业每年年终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送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县国资办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安排专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股本分红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全过程均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备选库内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县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集受让方,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一般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县国资办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股权。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到县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按规定结算缴纳产权转让价款,并及时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国资办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

第十九条县国资办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