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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排涝设备养护监管考核规则

农田排涝设备养护监管考核规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农田排涝设施管理水平,完善农田排涝设施长效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区政府办公室批转的《区农田排涝设施养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区管、各镇(工业区)管农田排涝设施运行养护工作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区管水闸考核区水利管理署。

第四条考核原则

本考核工作以客观、公正、负责、求实为考核原则。

第五条组织机构

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水利管理署、区防汛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区级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区农田排涝设施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各镇(工业区)应由水务站、财经事务中心(财政所)及相关部门组成相应镇考核组,负责辖区内的农田排涝设施养护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形式

考核以每月考核、季度考核与半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每月考核由各镇(工业区)镇级考核组对各镇运行养护单位或专业公司管理养护的农田排涝设施进行考核,季度考核由区水利署组织对各镇(工业区)管理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区级考核组负责对区水利署所管区级水利工程的考核。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必须全面覆盖所有列入补助计划的农田排涝设施。

半年度考核指由区级考核小组负责,于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实施。半年度考核采取抽查形式,覆盖面不小于30%。

第七条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资金保障、组织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料管理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保障

各镇财政配套资金预算情况、到位情况及资金专款专用管理使用情况。

(二)组织管理

各镇(工业区)圩区管理机构落实情况,农田排涝设施各工种岗位责任、水闸(泵站)运行管理、防汛调水方案等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运行人员培训机制落实情况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覆盖情况。

(三)运行管理

1.防汛排涝

各镇(工业区)防汛排涝响应情况、运行人员到岗情况、各项措施执行情况。

2.引清调水

各圩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调水方案及落实情况,实施后对区域水质改善效果情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四)维修养护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养护工作监管情况;汛前、汛中、汛后设施维护情况及效果;设施完好情况、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情况。

(五)资料管理

设施日常运行资料的记录、归档情况;维修养护工作台帐资料建立情况等。

第八条各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依照《区农田排涝设施管理养护考核评分细则》。

第九条考核得分采取加权方式确定,月度考核权重为0.3,季度考核权重为0.4,年度考核权重为0.3。年度维护资金补贴与考核结果挂钩,即年度资金补贴数=计划资金补贴数*得分率。结余资金实行奖优罚劣,对考核前三名的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