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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政务督查考评办法

县政政务督查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精神本着激励工作、强化落实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市以上驻有关单位中,承担下列考核内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列入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1、《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2、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3、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全县重大督查事项等专项督查落实情况;

4、市、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5、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6、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县政府督查科立项督查的其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三、计分标准

(一)计分原则。考核计分采取积分制,考核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二)评分标准。基础分为100分,列入考核内容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按时限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且达到督办要求的,得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承办的督查任务完成情况,适当考虑工作量大小实行工作量调节考核,并按照以下标准对承办单位予以加分或减分。

1.加分标准

(1)各乡镇(街道)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市以上驻有关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或督查工作经验性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呈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3分;

(2)属市政府督办、交办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转报,其办理、落实情况受到市政府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5分;

(3)在《政务督查》刊发督查工作经验的,每篇加2分;

(4)在《政务督查》刊发督查工作经验的,每篇加5分;

(5)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全部按时办结,且面复率和代表、委员反馈满意率达100%的,以5件为基数每承办5件(包括主办件、协办件),其承办单位加0.5分(不能被5整除的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加分上限为4分;

(6)所承办的单个督查事项,经督查组认定给予肯定或表扬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加1分,所有承办单位对单个督查事项均完成较好的,其主管部门(单位)每项次加1分;

(7)年内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除外)全部及时、高质量地落实完毕,没有出现催办或退回重办现象的,以3项为基数,每承办3项,其承办单位加2分(不能被3整除的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上述内容属于同一督查事项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2.减分标准。

(1)未按时限要求报送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又没有在办结日期前充分说明原因,被催办1次,其承办单位每件减2分;被催办2次仍未按限办时间上报办理或落实情况的,其承办单位每件减5分;

(2)督查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除外)办理、落实情况虽然按时报送但不符合督办任务目标要求,退回重新办理的,其承办单位每件(次)减2分;县政府领导同志明确提出重新落实或补充办理意见的,其承办单位每件(次)减3分;

(3)《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事项、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督查事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其承办单位每项减6分;

(4)未按照当年《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求》完成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或出现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现象的,其承办单位每项减1分;

(5)所承办的单个督查事项,经督查组认定指出不足或提出批评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减1分,所有承办单位对单个督查事项均落实不力的,其主管部门(单位)每项次减1分;

(6)对确定的全县重点或阶段性重大督查事项,因办理、落实不力,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减5分;移交县监察部门问责的,其承办单位每项次减10分;

上述内容属于同一督查事项的按最高分值减分。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年度为每年的至,其间各单位所承办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均纳入该年度考核内容。

(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通过做好日常登记和管理,并根据单项督查工作完成情况,随时将加、减分以记实的方式记入有关单位得分;年终由各承办单位自查,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汇总核实后,得出各承办单位年度总分,经县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以县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报县委组织部作为本地、本单位年度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对列入考核内容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在进行常规性督查的同时,还将与督察局、纪工委或其他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式的现场联动督查,督查结果直接记入被督查单位考核得分。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