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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办法

市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政府信息公开评价领导小组根据设立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质量和效果进行客观、公开的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市、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绩效评价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政务服务中心、保密、档案、网管中心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评价。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

三、评价的内容

(一)机构建设情况。

1.是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2.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3.是否有稳定的工作人员。4.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5.是否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推动情况。

1.是否有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2.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进行日常监督的情况,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开展自查、整改。3.是否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员进行培训。4.是否完成并及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制度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是否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3.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4.是否健全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5.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6.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四)制度落实情况。

1.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2.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3.是否做到了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4.是否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5.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6.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7.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政府信息。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1.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行政部门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个人情况简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人事管理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式样、颁发机关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3.是否按照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4.是否及时更新变更的政府信息。

(六)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1.受理:是否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应当受理的是否及时受理并登记;受理依申请公开特殊信息或受理委托申请是否查阅相关证明文件;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2.审查与处理: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进行区分处理;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是否将申请书登记留存,并符合规定的留存时间。3.答复:答复的期限是否合法;答复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处理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处理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是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途径;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4.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收费、减免收费;是否违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保密审查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是否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3.是否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4.是否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5.是否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6.是否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举报情况。

1.是否被举报以及被举报数量。2.是否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九)投诉情况。

1.是否被投诉以及被投诉数量。2.是否确认存在过错。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十)行政复议情况。

1.是否被行政复议以及被复议数量。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3.是否能够执行复议决定。

(十一)行政诉讼情况。

1.是否被起诉以及被起诉数量。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3.是否能够执行判决或裁定。

(十二)年度报告情况。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了网站,是否链接入市政府门户网。2.是否召开了新闻会。3.是否在《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是否设立了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5.是否按照安排参加“阳光政务”节目。6.是否设置领导信箱(电子)并及时处理信件。

(十四)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1.是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2.是否主动接受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3.是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评价的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价。

(二)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价为年度评价,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三)年度评价的基本程序。1.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政务服务中心、网管中心等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价组。2.市级评价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评价前,正式下发通知,明确方案和标准;区县评价组根据市级评价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本行政区域的方案和标准。3.各被评价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评价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评价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结果,经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

(四)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价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价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并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六)评价结果连续2年为优秀的,由市、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市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七)评价不合格的,由市、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