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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有机农业奖扶办法

县政有机农业奖扶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有机农业发展,提升农业整体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持原则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重点扶持蔬菜、水果、花椒三大产业。条件成熟时,循序渐进、适度发展有机畜产品、有机水产品及其他产业。坚持成熟一片、发展一片的原则,实现有机食品基地稳步拓展。

(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采取多种措施,扶持有机食品龙头企业(公司)(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强化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在发展有机农业中的主体作用。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发展有机农业的项目进行集中扶持。建立健全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监督、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扶持范围、对象、方式和年限

(一)扶持范围。重点扶持有机农业发展、有机食品营销、有机食品品牌创建等。

(二)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专合组织。

(三)扶持方式。主要采取优先立项、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奖励等方式予以扶持。

(四)扶持年限。经县有机食品办公室(简称县有机办,设在县农业局内)立项的有机农业项目,在前3年有机食品转换期内给予扶持,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条奖励扶持条件

(一)县内企业(公司)、专合组织、自然人。在县重点产业布局范围内,按照县有机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实施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符合规划的新建、新扩、新增的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自然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有机办审核批准。

(二)外来企业、自然人。前来我县发展有机食品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县重点产业布局范围内,按照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实施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租用土地在200亩以上,租期10年以上(含10年),按照国家标准从事有机蔬菜、有机水果、有机农产品加工等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扶持办法标准和程序

奖励扶持分核心示范区基地和辐射区基地分别实施。其中核心示范区基地由县政府审核批准,其他辐射区基地由县有机办审核批准。

(一)土地流转租金补助。对核心示范区基地的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补助。补助办法:对租用土地的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在与群众签订土地租凭合同并完全支付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县政府对其土地租金分三年按80%、60%、50%的比例分期进行补助。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核心示范区基地内水、电、路、田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根据情况有计划逐步建设,资金补助由财政和项目资金落实解决。辐射区基地内水、电、路、田等基础设施,由申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有机办,县政府根据情况有计划安排项目逐步进行建设。县政府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包括项目投入)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三)种苗补助。在3年的有机食品转换期内,核心示范区基地种苗由申报单位报县有机办审核,县有机办统一提供种苗,申报单位出资50%,或申报单位经县有机办审核批准后自行采购种苗,县政府给予50%的补助。辐射区基地按基地面积(以申报有机食品的面积为准)、申报品种,县政府给予30%的补助。

(四)有机肥补助。核心示范区基地在3年的有机食品转换期内,县政府对有机质肥料投入给予80%的补助,每亩每年不超过1600元。辐射区基地有机质肥料投入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每亩每年不超过1000元。

(五)绿色防控补助。核心示范区基地:县政府全额配套建设绿色防控体系,县有机办负责组织安装太阳能频振式杀虫灯、诱捕器、防虫网、黄板等设施设备。辐射区基地:县有机办按申报的有机食品基地面积、申报品种,优先落实相关项目到基地,如没有项目实施的,县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县有机办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防控体系,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六)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补助。对核心示范区基地引进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试验示范的,经县有机办审核后,县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80%。对辐射区基地引进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试验示范的,经县有机办审核后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

(七)产品认证补助。所有基地内认证产品,统一由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有机办统筹安排后进行认证,首次认证费和3年转换期内的复查换证费由县政府承担。进入正常生产后由有机食品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自行承担。

(八)产品销售补助。在3年的有机食品转换期内,核心示范区基地的产品实行政府差价补贴,每亩补贴不高于1500元。辐射区基地产品每亩补贴不高于800元。由县政府出资,组织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参加各类产品展销活动,开辟有机食品的销售通道。对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严格按有机食品生产规程进行生产,年销售有机食品达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增收2%以上的,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5万元到20万元的营销基地奖励。对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在外建立有机食品专卖店等营销渠道的,报县有机办审核,县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九)质量追溯补助。所有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在3年的有机食品转换期内,政府适当补助,由县有机办测算补助标准。县有机办负责统一制作生产记录档案,包括农业投入品、农事记录、产品采收、包装、销售等档案;统一购买检测设备,包括电脑、快速检测仪、冰箱、质量追溯设备仪器等。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

(十)标牌标识补助。所有有机食品基地内标牌标识由政府补助设立,县有机办具体落实。

(十一)对发展有机农业、申报认证有机食品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部门和乡镇,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二)对新建、新扩、新增有机食品品牌且有机食品基地规模在5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或专合组织,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打造有机农产品品牌,首次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部级驰名商标的,由县政府奖励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2万元、1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级或部级名牌产品的,在市政府奖励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10万元、50万元基础上,县政府奖励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10万元、50万元。对参与部门每件(个)配套奖励2万元。

第五条资金管理

(一)有机农业发展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有机办负责有机农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县审计局负责有机农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审计监督,严格实行年度审计评价报告制度。

(二)县有机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对龙头企业、专合组织或自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专项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一)各乡镇和申报单位要按照扶持奖励项目年初立项、年终总结的要求,年初将书面申请、规划、方案报县有机办,县有机办审核后交县委农工办,县委农工办汇总上报县政府审定后统一安排。各乡镇和申报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县有机办制定的验收考核办法的具体要求,将验收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县有机办和县委农工办。

(二)凡未纳入总体规划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已享受其它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三)本办法由县有机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有效期2年。起实施的有机农业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