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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涉农项目整合办法

县域涉农项目整合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涉农项目建设和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依据《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整合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双百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政府通过融资方式投资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村容村貌整治工程、移民搬迁工程、通村道路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坝系流域治理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等。

(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级活动场所、农村社区活动中心、村级文化活动室、村级卫生室、村级文化广场项目等。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设施种植业项目,养殖业项目,林业建设工程,草业建设工程,农副产品加工、仓储、经营项目,科技示范项目,农机具推广项目等。

第二条整合原则:按照“资金捆绑、项目打包、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围绕基础先行、项目联动,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的目标,对涉农项目进行整合。

(一)重点突出。项目整合围绕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公益事业服务提升,产业发展壮大,突出重点建设领域,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优势互补。项目整合要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项目打包,优势互补,充分发挥项目整合的聚集效应。

(三)稳步推进。整合项目要采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分工协作的方式,逐步推进涉农项目整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立涉农项目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发改部门的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部门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国土、科技、扶贫、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办公室设在发改局。

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涉农项目整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查中、省、市涉农项目申报方案;审查县级涉农项目投资计划;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等。

第四条县级涉农部门根据中、省、市关于投资的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依托全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涉农项目整合意见编制年度专项规划。

第五条属申请中、省、市资金实施的项目,各主管部门要结合中、省、市项目申报有关规定,根据全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整合项目专项规划,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整合办初审,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上报。

第六条属申请中、省、市投资且县级配套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上报。

第七条属县级财政性资金、双百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实施的项目,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镇(办事处)和农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全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整合项目专项规划,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以正式文件于每年九月底前联合报整合办初审,经整合领导小组审查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整合项目一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整合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中、省、市、县投资的项目,均由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未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条涉农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实施主体单位总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镇(办事处)和农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项目协调工作,确保项目无障碍施工。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工程设计、预(决)算审查、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属中、省、市资金实施项目,按相关规定申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属县级资金实施项目,由基建办会同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主管部门、整合办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在整合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应该整合而未整合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整合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整合项目资金实行按月集中拨付制度。按照《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和审查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实行涉农整合项目公示制度。将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投资规模、效益分析、施工监理、监督机构等情况在项目所在地、相关媒体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整合项目考核制度。县涉农项目整合领导小组对各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管理、效益等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在涉农项目整合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