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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区域经济鼓励扶持办法

推进区域经济鼓励扶持办法

为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对在注册为法人单位、纳税并在范围内投资的企业及项目,制订如下奖励扶持办法:

1、新增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要求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当年该项目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每年给予该企业其上年度缴纳税额区财政所得新增部分50%的等额奖励。

2、新进驻注册资金500万以上、在区外有3个及以上年销售额各达1000万以上的分支机构且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给予其所租办公用房租金30%的补贴,第二、三年给予20%的补贴。自建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对照同地段、同标准的当年平均租金,分年度按租赁同比例给予补贴。

3、新进驻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地区总部,自注册之日起,第一年给予其所租办公用房租金30%的补贴,第二、三年给予20%的补贴。自建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对照同地段、同标准的当年平均租金,分年度按租赁同比例给予补贴。

4、营业面积5000㎡以上非统一结算的商业卖场,改为统一结算的,自实行统一结算之日起,以统一结算前一年纳税额为基数,第一年给予其所缴纳税金区财政所得新增部分100%的等额奖励,自第2、3年,每年给予该企业其上年度缴纳税金区财政所得新增部分50%的等额奖励。

5、体育运动企业、文化创意企业、高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以上的,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3年内,每年给予该企业其上年度缴纳税金的区财政所得新增部分50%的等额奖励。

6、以上办法与市相关政策规定重复的,若市级奖励额度高于区级奖励,享受市奖励政策;若区级奖励额度高于市级奖励,在享受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补差奖励。

7、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从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