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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招商举荐人奖励办法

县政招商举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积极性,激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建筑密度60%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项目。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类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大型文化旅游、四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

二、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荐人)向我县提供符合奖励范围项目线索且招商成功的,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综合考虑项目规模、项目质量、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引荐人贡献等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引荐人;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3亿元的,按实际投资的1‰—3‰奖励引荐人;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的3‰—5‰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时间,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为24个月内。可分年度也可在满24个月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奖励程序

奖励申报。引荐人在项目落地开工后,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其奖金应书面委托其中一个引荐人申领;引荐人之间有争议的,在自行解决争议后,由牵头人呈报书面分配方案,再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奖励审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引荐人奖励申请后,及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

(三)奖励确认。经审查核实,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交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引荐人领取奖金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县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凡引入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照资金到位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三)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奖励资金兑现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要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通过公开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六、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统一按本政策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七、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