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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模范区建构奖励办法

农业模范区建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建设,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业高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区由农业大区向农业强区跨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精深农产品是指通过高新技术和现代工艺开发的高附加值农副产品。

第三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财政、科技、基地品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高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扶持产业发展。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高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和品牌创建奖励补助。

第五条在农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农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业工程等技术方面,转化1项部级科技成果奖励10万元,转化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5万元。

第六条对在农高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补助。

第七条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达到部级示范基地标准的,奖励50万元;达到省级示范基地标准的,奖励30万元;达到市级示范基地标准的,奖励10万元;达到市级生产基地标准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含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个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每个奖励5万元;获得“市十佳品牌”、“知名品牌”称号的优质农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九条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年度换证的除外),每个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获得食品国际质量认证的优质农产品,每个奖励4万元。

第十条农产品基地土地流转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且经营年限5年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十一条对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入园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高新企业认证的入园企业奖励10万元。对批准建设部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对农高区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镇街,在年度考核时给予单项奖励:一等奖一个,奖励10万元;二等奖二个,各奖励5万元。对农业高新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由区政府根据其纳税和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给予奖励。对在农业高新区引进项目和资金中发挥媒介作用、做出贡献的国内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新建优质农产品基地,生产设施投入300万元以上、规模达到市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标准的,按照设施投入额3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第十四条同一项目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实施

第十五条农高区建设工作奖励补助实行集中报审办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区农高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年终组织监察、审计、科技、财政、农业、水务、林业、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品牌创建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奖励办法进行项目的评审、认定、奖励工作。

第十七条农高区建设奖励资金实行申报评比制度。区农高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评审,确定入选奖励项目,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高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审。经公示确定的拟奖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