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信息公开统计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统计管理制度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提高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制定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报送单位

统计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各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报送单位: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报送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实施

县信息中心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公开单位负责收集、报送本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各报送单位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季度统计数据报送县信息中心(包括盖章的纸质资料和电子版),县信息中心将信息资料整理并经中心负责同志审定同意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并于次月5日前将公开的信息报送市信息中心。如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期限为收假后第一个工作日。

四、几点说明

(一)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县各乡镇各部门的年度报告、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的信息以各联合机构为统计主体。

(三)本制度从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