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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度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凡在固始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报规划验收。

一、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二、村庄和集镇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申报规划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临时建筑、暂设工棚等施工用临时设施)等已全部拆除,现场清理完毕。

(二)建设工程按规划审批要求全部建成。

(三)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均按规划要求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

(四)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

四、申报规划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填报验收审批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核准的总平面图、1/1000地形图、该建设工程的平面图、立面图、方案效果图、重要部位剖面图;

3、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资料;

(二)县规划局收到建设单位和个人验收申请及其必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科室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相关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上签字;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签字完备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表方可核发规划许可证正本。

五、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分阶段进行,从建设工程验线开始,工程建设期间要进行阶段性验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全面验收。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正式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八、规划验收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一经查处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