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机关单位会审工作制度

机关单位会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水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审方式

会审会制度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职责时,对重大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内部管理等行为实行会议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会审会一般由局长主持,局长外出时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机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办人员参加,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群众代表、民主评议参评人员及机关效能监督员参加旁听。

二、会审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公正公开原则。经会审会研究处理的结果,除确需保密的以外,都要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服从多数原则。会审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会审事项作出的决定,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完成时限。

三、会审内容

(一)系统工作人员录用、调动、任免、考核、奖惩;

(二)大宗物资采购、分配;

(三)重大水利财务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及监督;

(四)重大水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

(五)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行政复议;

(六)需会审的其他事项。

四、会审程序

预审,提出需要提交会审的议题。议题确定后,由主办股室于会前2日,将议题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局办公室汇总,由局办公室呈报局主要领导。办公室根据主要领导的批示,通知有关局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会审,审议提交会审的有关业务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意见和建议。会审人员针对承办股室介绍的情况及提出的办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酝酿和考虑,并依据事实表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会议主持人对会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中和筛选,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虽然一致,但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作出决定的,可待下一次会审会再审。

终审,对与会人在会审会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局主要负责人予以最终确认后,形成会审结论正式予以实施。凡会审会做出结论的,不得以其他决策形式更改。

五、会审实施

(一)主办股室负责会议记录,主办股室负责决定落实,办公室和水政股负责决定督办。

(二)主办股室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如遇困难和问题需领导再行决策,按程序再次提请会审。

(三)已经办结的会审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主办股室要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呈报局主要领导,由局党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