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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工作规定

煤矿瓦斯工作规定

一、加强矿井瓦斯治理

1.所有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没有瓦斯检查员,现场不许进行放炮作业,同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如违反此规定,按瓦斯超限处理,对煤矿予以重罚。

2.高沼高管矿井必须按规定上齐瓦斯抽排设备,严格执行先抽后采规定,必须按规定使用乳化炸药和水泡泥,否则一律不准生产。

3.高沼、高管矿井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瓦斯抽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矿瓦斯抽排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管理。

4.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上齐瓦斯监测探头并保证灵敏可靠,定期检验。监测探头未能定期校验的,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经济处罚。

5.、煤矿井下必须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规定,通风设施必须完好。发现煤矿擅自拆启密闭,按施工隐闭工程处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井下防灭火设施设备必须齐全有效,井下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完好防爆,没有安标、无防爆合格证、无产品合格证明的机电设备,一律不准入井使用。

二、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

1.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

2.矿井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7.5千瓦以上的探放水钻机,并保证可以随时施钻。

3.煤矿必须组建专职的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人员必须与煤矿签订协议并报县煤炭工业局备案。

4.煤矿每次打钻前必须向辖区分局申报,由分局包井人和驻矿员现场认定,划出标记并做好记录,煤矿打钻时,钻眼深度、角度、个数必须符合规定。煤矿未执行打钻申报制度按未打钻处理,同时追究包井人和驻矿监管员的责任。

5.井下遇断层或疑似水患时,必须及时重新编制打钻设计、安全措施并按设计要求打钻。

6.煤矿企业未能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探放水管理办法,第一次发现罚款200万元,停产整顿三个月,发现第二次吊销证照实施关闭。

三、加强矿井煤尘治理

1.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尘系统,矿井静压水池必须保证200立方米以上,供水管路必须保证主运道、转载点、工作面有足够的水源,否则责令煤矿停产整改。

3.各类消防尘设施必须符合规定,并及时消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四、加强井下现场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制度,当班无领导干部在现场指挥,严禁从事井下作业活动。

2.带班领导必须与当班工人同入井同升井,在现场靠前指挥,对当班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活动,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整改,当班未能整改完的隐患必须向下一班说明隐患整改情况,直至隐患彻底消除为止。

3.带班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从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4.从严井下现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从严执法,对重大隐患要现场监督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煤矿立即关闭安全锁,停产整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5.煤矿企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在对煤矿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带班领导就地撤职,不再录用,监管人员监管不到位的,将从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