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项目审批工作制度

项目审批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项目审批代办制、领办制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委重大项目审批代办制、领办制实施办法。

一、服务内容

代办制是指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明确由重大项目秘书负责代办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领办制主要是指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领办的涉及省级以上(含)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办理流程

代办制项目:根据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出具的代办意见,对涉及我委行政审批的代办事项,由本委行政办事服务窗口当场列出项目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并提供行政指导。项目单位提供资料后,窗口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后,按照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程序争取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领办制项目:根据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出具的领办意见,对明确由我委负责领办的事项,由行政办事服务处根据本委处室职能划分或委领导意见明确领办处室。领办处室负责人为领办员,领办员要迅速与上级发改部门对接,同时加强与项目单位和重大项目秘书沟通,全程指导项目报批。领办处室在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按程序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项目报批遇重大障碍或困难时,应及时通过委领导向市领导汇报,必要时请市领导出面帮助协调。

代办、领办事项办结后,由项目单位填写《市重大项目审批代(领)办申请表》背面的“满意度测评”栏,对我委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年终市委、市政府对我委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的依据。

三、有关要求

1、实行代办制、领办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委《重大项目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重大项目预约制度》,切实做好指导、受理和办理服务工作。对申请材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充)的材料和要求(不包括实行领办制,上级发改部门另外提出要求的情形)。

2、对实行代办制的重大项目尽可能参照本委《重大项目审批“容缺预审”实施办法(试行)》办理容缺审批。

3、代办、领办制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结。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结的,应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和具体时间,并报行政办事服务处备案。无正当理由延时办结的,由监察室按照本委《重大项目限时办结制度》进行效能问责。

4、因政策等客观因素不能办理的事项,由主(领)办处室向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出具书面说明,并向项目单位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