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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属地管理”及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原则(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履行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一票否决”、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县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领导、协调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安委会常设机构是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县安监局,主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安监局局长兼安委办主任。

第六条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行政正职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协调本辖区、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乡镇、县直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和行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管理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二至三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信息沟通职责。

第七条各村(社区)委会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村(社区)委会主任牵头,明确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日常的生产、生活安全,列入重要工作安排。

第八条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行政正职负总责,明确一名副职专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网吧、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县安委办及安监局对各乡(镇)委局的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所属单位或企业的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督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备案、存档。例检采用综合检查、部署自查、相互抽查或其他形式,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存在问题要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安全生产例会,由县安委会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召开例会,总结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重大事项报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委局,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例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信息员并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备案,实行安全生产信息逐级报告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及伤亡事故即时报告制度。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在每月前五日将本单位上月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整改或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县安委办和安监局;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县安委办和安监局。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包案制度。要做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县政府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一天以上时间,主管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时间,各乡镇、县直相关委局主要领导每月要抽出三天以上、主管副职要抽出五天以上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对自已分管负责的部门或行业的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领导包案到人,超前防范,限时整改。

第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筹建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县安委会要定期对全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培训;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取得省级安监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全县各单位在建立本部门各项工作责任制时,必须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每个工种岗位。

第十八条严格“三同时”审查制度。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矿山、交通、建筑、民爆等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监管技装字、国监管技装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设施投资要单列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理制度,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集会申报备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制度。凡举行重大集会,易造成公众聚集引发安全问题的活动,主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并事先向县安监、公安部门申请审查备案,不经批准,不准举行。发生矿山(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道路交通、食品药品卫生等重特大事故,县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长,主管安全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县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类医院、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有关单位、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发生事故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等,必须各司其职,无条件接受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调遣,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县安委会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安委办或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3人以下的伤亡事故,调查后,要及时批复处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报;3人以上的重特大伤亡事故,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原则,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不得评先、晋级,两年内不得提拔。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领导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连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全年死亡3人以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总指挥部统一调度,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前款规定外,在年度考核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指标,全年累计总分不及格的。

第二十二条建立二十四小时举报制度。县安委办及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24小时专人值班,接受社会各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县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县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辟专题栏目,定期公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安全生产重要领域出现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追踪报道,督促整改,推动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

(二)组织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的产方针、政策及有关部署,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

(四)组织协调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落实无证采矿的强制措施;负责取缔一切无证生产经营单位;

(二)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定期组织人员排查企业和所属单位事故隐患,并督促及时整改;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四)负责制订并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负责本地区安监工作职能实施,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物资保障,协同安监局管理好专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

(六)负责按要求或即时上报有关材料和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第二十六条各村(社区)委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负责检查落实;

(二)定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公用设施、民居和企业、家庭小作坊等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建立档案;

(三)负责上报有关情况和当地发生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县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负责拟定全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负责制定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实施监督考核,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和处理。

(三)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商务、中小企业服务、环保、公用事业、建设、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及各乡镇等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负责有关设备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全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

(七)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及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许可的专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活动。负卫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安全监督、协调工作,负责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制度、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的实施和协助、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参与研究相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规划、技术研究及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行为进行处罚。

(十三)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所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县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安全、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安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消防安全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组织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禁止向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提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向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报安委会办备案;

(六)负责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二十九条县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新闻单位、新华书店的安全管理,组织新闻单位,利用各种形式进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新闻监督和跟踪报道。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外新闻。

第三十条县监察局主要职责:

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属于监察对象的事故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县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参与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制度的制订,并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四)按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全县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发改委主要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县年度发展计划;将全县建设项目“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依法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侵权、渎职、失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参与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制度的修订、修改,并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安监部门依法行使职能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认定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县司法局主要职责: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建材、装饰装修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安全和施工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安监部门对行业内安全工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液化气站、燃气行业及充装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调查液化气、燃气行业的伤亡事故。

第三十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安全专用资金,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察、重特大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宣传教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奖励、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案,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九条县国土资源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煤矿和非煤矿山及系统内的安全。

(二)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牵头组织对无证矿山伤亡事故调查,参与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条县交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公路工程建设、客货营运车辆及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牵头组织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县锅、容、管、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二条县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食品、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矿山卫生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二)对各类医疗单位的安全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综合管理全县职业卫生的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县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

(二)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学校等的环保宣传教育,查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秸秆焚烧、大气污染等破坏生态安全事件。

第四十四条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水库、渠道、县区供水等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和县区供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防汛安全工作;

(三)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教体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负责指导监督各类校外活动期间的学生安全管理;

(四)负责体育场馆和体育运动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全县因工伤亡、职业病、职工社会保障管理;

(二)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伤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

(四)会同县安监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十七条县文化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图书馆、网吧、俱乐部、影剧院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集会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考古、博物馆、图书馆等现场、场所的安全管理。

(四)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县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农业生产、农用药品、种子的安全管理及“毒鼠强”等剧毒药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九条县农机局的主要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农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并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县气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县各类建筑物、电力设施、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二)对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三)参加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五十一条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三)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五十二条县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二)对许可审批部门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需依法进行前置审批或者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

第五十三条县电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电力设施及电力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各类无证(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用电申请,不予批准,不准供电;

(三)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五十四条县宗教局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寺庙的安全管理,并负责参加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县人武部主要职责:

(一)在进行民兵及预备役部队训练时,把公共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列入训练项目,并进行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二)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十六条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职责:

依据《消防法》,做好全县消防监督工作。协助县政府制订城镇消防发展规划,督促、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依法对全县城乡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制订重特大火灾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并保证实施;组织对一般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与责任认定,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查处消防违章行为。

第五十七条县粮食局、药监局、烟草局、供销社、中小企业服务局、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部门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负责本系统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保护现象,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制订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定期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五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订详细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

(三)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管理力量;

(五)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职工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及时安排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进行治疗、疗养或从事其他适当的工作;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九)加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