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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牧活动工作规定

禁牧活动工作规定

一、全年禁牧区域。全县境内所有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区以及县乡绿化工程区、风景园林区、水源区和生态脆弱区。生态脆弱区由各乡镇依据有关规定具体划定。禁牧区要设立明显的固定标识。

二、季节性禁牧区域。根据我县实际,对非全年禁牧的其它区域实行季节性禁牧。全县总体禁牧期:10月1日至12月20日。各乡镇可根据草场植被、水土保持等生态状况和造林绿化、幼林抚育等生态建设,因地制宜进一步确定更长的季节性禁牧期。禁牧期间要划定禁牧畜种活动区域,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放牧期间要根据合理载畜量,实行轮牧制度,根据所辖区域的具体情况划出轮牧区,确保不破坏草场资源。

三、禁牧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对禁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县森林公安局、草原监理部门负责禁牧工作的监管与执法,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宣传和张贴禁牧通告、公告、标语、组织宣传小分队、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禁牧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禁牧政策规定及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营造社会氛围。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乡镇要向社会公布全年禁牧区域、季节性禁牧区域、家畜运动区域、禁牧时间、禁牧畜种等各项规定,使每一个养殖户都自觉禁牧;要设立禁牧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禁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