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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政策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子女的。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子女的。

(三)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

(四)其他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

(六)政策外生育三胎及以上子女的。

第二条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无孩子,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孩子的(其中,“两个以下”含两个在内)。

(八)经省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