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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一、为了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减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患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医药负担,进一步规范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就医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特殊慢性病,是指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确定的,患有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花费较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其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白血病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5)终末期肾病

(6)慢性心功能衰竭

(7)器管移植手术后使用抗免疫调节剂

(8)高血压III期

(9)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10)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

(11)精神病

(12)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三、患有上述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申请报销医药费用,需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鉴定小组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二)合作医疗证;

(三)本人身份证;

四、特殊慢性病鉴定证明材料,必须由鉴定小组成员两人以上对患者进医学鉴定后并签字,并经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五、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实行年度审核制(自办证之日起至当年12月底),使用期满后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年审。

六、患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就医时必须持县合作医疗管理核发的《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到县域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就诊。

七、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诊治及处方用药应当在《特殊慢性病专用证》上详细记载。与认定病种无关的药品或不予报销的药品要另开处方。每次携药量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符合规定的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自发证之日起所发生的慢病门诊医疗费用,县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县外的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到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销。特殊慢性病患者审核报销时须持《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合作医疗证》、《门诊病历本》、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处方。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处按规定进行核算补偿,并在《合作医疗证书》中摘录《特殊慢性病专用证》所报费用及补偿时间。

九、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年度计算,符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规定的医疗费用(与鉴定病种相符,且未超过带药量的药费,治疗费及一般检查费附化验单)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化验检查费用必须有治疗才能补偿,单纯的化验检查费用不予补偿。

十、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未办理《特殊慢性病专用证》的患者;

2、使用国家规定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与核定的病种无关的药品以及特殊检查的医药费用;

3、同一疾病上次药量未用完之前,重复开药所发生的费用;

4、在一个年度内,特殊慢性病费用报销超过慢性病补偿封顶线的,全年所有补偿总额达到封顶线的不予补偿。

十一、特殊慢性病病人须在县域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以上政府举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方可补偿,超出范围不予补偿。在外出打工居住或上学的参合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必须到当地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凭相关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