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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管护办法(2篇)

林木管护办法(2篇)

为加强全镇林木管护工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全镇整体绿化水平,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条例、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篇 第一条

本办法适于全镇范围内的农田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资源。

第二条

林木管护包括林木病虫害防治、修剪养护、防火防盗、防止滥伐及对违反林木管护行为的协助查处等。

第三条

全镇干部、群众都有履行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的义务。各村要成立3-5人专门管护队伍,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管护责任制,明确奖惩,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

对新植树木确权核实,及时发放林权证,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让农户吃下定心丸。

第五条

加强林木管护教育,增强群众爱树、护林意识。各村与植树占地户签订《树木管护协议书》,加强监管,督促本户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加强“三夏”、“三秋”期间树木管护工作,严禁树旁堆积秸秆等易燃物,防止烧毁树木,严禁各种农业机械毁损树木,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

第七条

林木所有者采伐树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采伐,并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八条

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与各管理区区委书记、包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订《造林绿化责任状》,并将加强对树木管护情况的检查,将检查结果现场做出记录,作为奖惩依据。

第九条

对发生毁损树木的,要立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毁损树木人、树主、管护责任人同时进行处罚,每毁损一棵树,一年生罚款50元,二年生罚款100元,以此递增。对发生毁损树木的村,根据毁损情况,对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管理区区委书记、包村干部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对片林建设工程按1000元/亩标准处罚,对干道绿化带按500元/株标准处罚,对乡村通道绿化苗木按100元/株标准处罚。对发生严重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将给予相应责任人严肃的党政纪处分,直至停止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停发工资待遇。对措施得力,树木管护好的村,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为加强全县主要道路和河渠林木管护力度,进一步巩固提高绿化成果,确保所植树木不受人为损毁和家畜危害,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争创“省级生态园林县城”和“部级园林县城”,打造“实力、秀美、和谐”的绿色,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护目标

为进一步维护好造林成果,确保公路和河渠林带树木成活保存率达到90%以上,林木生长旺盛,林带整齐美观,林带内没有偷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等现象。

二、管护范围

青兰高速、106国道、309国道、215省道、武馆公路、振兴路、李河路、林柴路、曲柴路及县神农大道、站前街、新华街南延、肥馆公路和卫西干渠、沙东干渠、漳卫运河大堤沿线林带所栽的绿化树木。在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取土、违章建筑、烧荒、放养牲畜、倾倒垃圾和其它杂物。

三、管护措施

1、加大补植补造力度

国、省、县、乡级主要道路和重点河渠两侧绿化事关生态环境和对外形象。县林业局督导各乡(镇)认真对照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绿化任务目标,对全县主要道路和河渠(见附表)绿化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核查,对缺失林木的路段、渠段、地块,按照县委、政府的要求进行高标准补植补造。

2、严格采伐审批程序

道路、河渠范围内的林木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形式的采伐和毁坏,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乡村两级同意后,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手续,采伐许可后向林业局缴纳林木更新栽植保证金,限期进行更新栽植。

3、加大林木管护力度

县林业局成立专门管护队伍,加强巡逻,并督促各乡(镇)建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措施,加大对县乡主要道路和河渠林木的管护力度,和有关农户签订林木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制定管护措施,对新植树木逐路、逐渠、逐村、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林木资源管理档案;各乡(镇)、村都要成立护林队伍,进一步完善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

4、加大毁林打击力度

林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强化执法,狠抓典型,进一步加大对盗伐、滥伐树木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查毁林案件,严惩毁林人员,切实防止毁林现象的发生。

5、加大考核验收力度

县政府成立由政府督查室牵头,农办、林业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各乡(镇)管辖区域内的高速、国省县三级干道、乡级主要道路和河渠绿化情况进行专项考核,主要考核栽植数量,苗木规格,栽植质量及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4月底对秋冬季和春季植树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0月底对造林成活保存率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绿化委员会审定后,印发通报。

6、加大兑现奖惩力度

依据考核验收结果,对造林任务完成及管护较好的前三名乡镇,全县通报表扬,优先安排项目或资金;对未完成任务、造林质量差,树木成活保存率低于90%的乡镇,每少一棵罚缴5元生态绿化补偿金,补偿金由县财政直接从乡(镇)转移支付款中扣除。同时,实行属地管理,村支部书记负责制,凡因管护不力造成偷盗滥伐和人为毁坏,给予所在村支部书记物质和政治处罚,较严重的取消支部书记养老保险待遇或支部书记财政工资。对于本村道路和河渠林木出现偷盗滥伐及人为毁坏现象,能及时发现报警并积极协助县林业、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的可免予处理。年终林业工作考核中,对于管护得力,成绩突出的,县政府通报表扬,财政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