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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局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财物管理,确保财物的安全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会计法》、相关财物管理规定和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财物管理体制。全局财务收入和支出由局办公室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条全局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报刊、杂志、书籍等财物的购买、登记、发放以及文件、会议材料、信笺、信封以及各类表册等打字、印刷,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各国土资源所实行报账制。

第二章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四条年度预算由局办公室牵头编制,相关科室配合。

第五条银行资金账户的开设必须遵守县财政局《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号)的规定。银行账户不得出借,不得公款私存和公款它存,也不得私款公存。银行印鉴实行分别保管。除零星收支外,均应采用转账结算。

第六条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额、不坐支、不白条抵库。

第七条局办公室财务应编制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及项目收支表,每月报财务分管领导和局长。

第三章经费收支管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如实核算和分项填报。严禁挪用和外借单位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九条坚持合理、节约、必需的原则。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收支科目的要求核算,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发现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财务人员一律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经费支出由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性资金支出构成。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专项支出、阶段性专项支出和一次性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由办公室财务制单、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经费、日常业务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第十三条办公用品(含信息类耗材)实行申请领用制度。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员向办公室提出领用申请,局办公室经过审核并进行领用登记。

第十四条各类会议事务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费用由局办公室统一结算、支付。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公务接待,按照《县国土资源局公务接待制度》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和安排。

第十六条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县财政局《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财预[]59号)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按政府设置程序采购。

第十八条工作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应事先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并按经费审批程序支付。

第十九条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原则上使用公务员卡,不得支现,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用公款的,应凭有效依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并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归还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在上一年度根据工作计划如实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支出立项,报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应根据各项目的预算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基建经费建立独立的基建账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后,根据《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政办发[]98号)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资金的使用、管理及项目需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经费支出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并做到报销手续完备。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凭证和发票报销。报销时应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事由,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四条经常性经费的审批程序:单笔支出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报销;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会签报销。

第二十五条大额经费支出审批:单笔在3万元以上的,须事前经党委会或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已经在合同签订前经过党委会或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按合同支付。

第二十六条征地补偿费,须经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支付。治理备用金、土地矿产预收款以及其他与土地矿产出让有关的支出(含上交国家税费)由主办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财务分管领导批准支付。应退的招、拍、挂保证金由办公室财务审核后支付。其中:应退的招、拍、挂保证金、治理备用金及土地预收款应附收据。

第二十七条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债权、债务,防止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上发生。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局办公室应按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做好固定资产的统一登记,统一核算,建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信息类固定资产由规划信息中心做好登记工作,并配合局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九条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工作人员岗位调整、人员调动时,须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少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权限统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制度,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所使用的资产负责。由于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丢失的,保管使用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严重影响机关工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厉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档案及基础管理

第三十二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及时、正确,财务人员应对支出凭证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每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科目使用准确,账簿登记规范。

第三十三条局办公室财务应按上级规定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对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现状做出评价,为下一年度的财务编制和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对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管理,并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核销。

第三十五条实行财务有限公开制度。局机关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务接待费;2.大额物品的采购费;3.基建项目的开支费用;4.其它需要公开经费开支项目。

第三十六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实施会计电算化的会计资料要做到安全、完整,在纸质保存的基础上,做好会计资料的备份工作,并将存有备份的磁盘、光盘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三十七条保持每24小时门卫值班不断人,对外来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除工作需要外,禁止将单位资产私自带出局大门;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局属各部门必须每月一次以上,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如发现隐患立即告知办公室,并及时整改落实。局办公室应不定期组织开展局办公大楼内监控装置、火警装置、电路器材装置的检查。财务、档案、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位,必须做到人离门锁,严禁闲人进入,及时整改隐患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