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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企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县企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促进企业发展,切实解决好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壮大我县县域经济,在我县全面开展“企忧档案”活动。为使活动取得成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企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企忧档案”活动的主题。按照县委、县政府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困,推动服务企业常态化、制度化的总体要求,以作风转变、效能提升、优化服务、创新发展为总目标,通过政策宣传、部门协调等多种手段,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更高效的优质服务。确保“企忧档案”成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重要载体,全面推动我县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企忧档案”活动的对象。县境内三上企业和被列为县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县副科级以上单位作为每个“企忧档案”活动的挂点服务单位。挂点服务单位需将单位法人、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员名单报企忧办,由企忧办登记备案。

第四条企忧申请表的发放和回收。由企忧办统一印制企忧申请表,挂点服务单位领取企忧申请表后,必须半个月到企业走访、调研、发放企忧申请表给所挂点企业,每半个月将收回的企忧申请表报一份给企忧办备案登记。

第五条分级处理和公开。企忧事项申请受理后,一般的企忧事项直接由挂点服务单位跟踪落实;较大的企忧事项由挂点单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后办理;重大的企忧事项报县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后办理。企忧事项中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由挂点服务单位负责,同时启动《县并联审批暂行办法》来解决。各挂点服务单位要及时将处理好的企忧事项情况反馈给企业和企忧办。

第六条限时办结。企忧事项申请受理后,挂点服务单位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其企忧事项申请的分级情况。一般的“企忧事项”原则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较大的“企忧事项”原则上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的“企忧事项”原则上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解决不了的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说明情况,并采取措施逐步解决。

第七条建档和销账。由企忧办建档和销账,挂点服务单位收回企忧事项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交企忧办建档。处理好的企忧事项凭企忧回访单交企忧办销账。企忧档案由企忧办存档和保管。

第八条每月汇报集中排查。每月由挂点服务单位向分管挂点领导汇报上月企忧档案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如遇突发事件、重大情况,及时汇报。

第九条专人跟踪办理。受理后的企忧情况,由挂点服务单位派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需要市以上单位解决的,由挂点服务单位向县政府汇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系跟踪。

第十条“企忧档案”管理

(一)“企忧档案”管理工作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各挂点单位应将所负责企业的企忧事项处理情况于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企忧办。

(二)县行政服务中心(企忧办)每月10日前将各挂点服务单位的企忧事项处理情况汇总后向企忧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条检查督促

(一)县监察局负责对各挂点单位和职能单位对企忧事项申请办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季度将检查结果在季度经济会议上进行通报。

(二)考核。县监察局对企忧档案工作纳入每年绩效考核。对开展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开展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隐瞒“企忧”问题或办理措施不力造成企业利益受损害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