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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村路管理维护办法

市政村路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所有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通畅"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路一体管、专用道由用路单位管"的管理养护体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规划、监督、协调、指导。具体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县道规划编制和报批;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辖区内县道大、中修及改造工程的实施,以及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实施县道日常管理养护、设施的保护工作及养护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工作;依法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做好乡、村道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镇、街道、园、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规定,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负责筹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负责县道边沟内边坡以外、乡村道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可决定将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交由受益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村道养护队伍,落实村道日常养护人员,根据镇、街道、园、区确定的职责范围做好辖区内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公民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综合治理,逐步实现由被动养护向预防性养护的转变。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作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履行公路管理养护职能。

第十条各镇、街道、园、区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职能。各镇、街道、园、区要明确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镇、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专用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用路单位负责,要设立常设机构,确定养护人员并落实一定的待遇和养护机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原则上每公里配备一名养路员,具体职责是:

(一)清扫路面杂物、积水积雪,填补坑槽;

(二)搞好砂土道路的"四勤"保养;

(三)搞好路肩、边坡的整理;

(四)搞好路沟和路障的清理;

(五)负责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看护;

(六)负责损害、破坏公路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设立固定的办公室,配齐管理人员,规范内业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达到责任落实、图表上墙、档案齐全、统计报表准确。

第三章养护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养护资金是指农村公路的维修改造费和正常管理养护费。

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市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三)镇、街道、园、区、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采用"一事一议"政策筹集的资金;

(七)村民的投工投劳;

(八)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6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大桥每年每座6000元、中桥每年每座6000元、小桥每年每座2000元。

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市及市以上全额负担;乡道、村道的改建、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镇、街道、园、区财政承担50%。

专用道路的养护资金由用路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正常管理养护费包括养护机械设备费和维修燃油费,养护材料费,养护工具费,道路安全标志、公里碑桩安装维修费,养护人员工资,管理养护办公经费等;

(二)农村公路的维修改造费包括小修保养费和中修、大修、改建工程费。

第十六条年初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养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养护进度拨款。

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及改建工程施工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后,由市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按比例拨付工程资金。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的质量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要逐步推行专业队伍养护、承包公司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要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要符合市规划部门的整体规划,属县道的,要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包括正常管理养护和公路养护工程。正常管理养护是指养护机械设备使用维修、路面清扫、坑槽填补、砂土路回砂、路肩和边坡整理、路沟清理、路障杂物的清除、树木花草看护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四类(简称"维修改造工程",下同)。

第二十三条县道的维修改造,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底组织调查,提报下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维修改造,由各镇、街道、园、区在每年年底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大修改造、挖补维修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财政补助范围,并由各镇、街道、园、区具体组织施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专用道养护工程由用路单位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五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路权)的行政管理。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各镇、街道、园、区要积极配合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村道的日常路政管理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具体路政案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为路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要着标志服装,持统一证件,路政巡查专用车要配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实施《公路法》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

(三)维护公路、桥涵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四)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乱堆乱放等行为;

(五)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处罚;

(六)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设施;

(七)负责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下简称超限)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及公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指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街道、园、区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要加强对养护人员出勤和养护质量情况的考核。正常管理养护费的拨付,按百分考核标准与公路养护质量紧密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不定期巡查、季度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第三十条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做到管理养护"路段、目标、责任、奖惩"四个明确,使农村公路养护实现季节性、突击性养护向经常性养护转变。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强化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